-----即使他们是共产党员、党的干部-----能够变成像资本主一样,一心谋利,唯利是图。职工也全由其雇佣,哪怕残酷剥削压迫也下得了手。像这样讲明实质当然就不大好看,太露骨了,所以,“精英”们不得不用些玄而又玄的词藻来掩饰,但实质就是如此,掩饰只能蒙骗一时而绝不可能长久。
要把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改成这样的“现代企业”,当然是有许多困难的。生产资料毕竟还是国有的。当时,国家又不给注资,债务累累,要经营者负全责,他怎么负得起?亏了,这么大的企业,他也赔不起。工人阶级不同意这种私有化的做法,各方面的认识也不一致,引发了许多争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从1993年提出,直至1995年,一直在各种争论之中,只在一部分大企业中进行过公司制建设而已。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制定选择百家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时,又引发了一场“新三会”和“老三会”的争论。试点方案的起草单位认定现代企业就要搞成资本主义社会通行的公司制,公司只能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个他们所谓的“新三会”,不能再在企业领导机构中有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这三个他们所谓的“老三会”。但是他们这种意见是违背历史,违背《宪法》,违背社会主义中国的国情的。全总不同意他们的意见,争持不下,统一不了思想。在一次“协调”会议上,当全总的同志告诉起草单位的人: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也有共决制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时,他们竟说:我们就是照美国的办法办!结果,实际试点中并不能取消“老三会”,但这个试点方案最终也没有形成文件下发,试点照样推行了下去。
一年以后,主管部门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进行总结检查。主持人的报告竟然说:“在公司制企业中,……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追求的目标,获取利益的方式是有差异的。……所有者以资本收益最大化,减少风险为目标,掌握着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是企业盈亏的最终承担者。以总经理为首的高层管理人员,受雇于所有者,拥有经营管理权和代理权,他们追求的是充分表现自己的才能,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而职工则考虑通过企业的发展使劳动岗位稳定和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此,回避三方利益取向差异,再简单的以‘为党工作,为国家生产’,把三者看作一个利益主体,而实行一元化体制已不适应。”他还肯定“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这是完全要用资本主义的办法来处置我们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方面的人都是中国共产党的干部、工人阶级的优秀人员)同广大职工群众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他否定正是这三部分人构成了社会主义国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者和受国家所有者委托在企业里的代表。他这样做就是要瓦解整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同时瓦解掉整个工人阶级队伍;是要制造出一批资本的私人占有者和私有资本的经营管理者,而剥夺掉广大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利;是要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变成资本主义私有制,把社会主义国家变成资本主义国家。在根本问题上这样干的人,处心积虑地先要把企业中的党委、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取消掉,当然就毫不奇怪了。
事至如此,当然也就要求工会工作作出相应的改变了。《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决定于1995年1月起施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12月召开十二届执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会议指出“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的改革和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迈出了决定性的步伐。”会议一方面阐明:“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工会的存在之所以成为客观必然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作为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有负着维护职工全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会议确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加速形成,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另一方面,会议又强调:“工会的性质和肩负的任务,决定了必须遵循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我们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是维护。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完成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指的是在维护全国人民集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据此,会议为工会提出了一个“总体思路,就是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抓住有利时机,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突破口来推动工会工作,努力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工作的要求,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并且说:“这是关系到在新形势下工会如何抓住机遇,提高自己,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对此,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有深刻而清醒的认识。”会议还强调:“贯彻实施《劳动法》要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提醒工会干部:“如果我们的指导思想、工作路子和工作方法不妥,分寸、尺度掌握不当的话,也可能激发一些矛盾,造成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对此,我们强调要遵守三条要求:一是《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一定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紧密配合。强调要从实施出发,因地制宜。二是首先抓好统一思想的工作。……三是由涉及新的劳动标准、涉及当地停产、破产企业和困难职工的政策措施,要由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部署。”
以上情况说明,全总十二届执委会二次会议,确实把中国工会推上了一个重大转折:一方面,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已经分裂为三方,出现了社会经济矛盾、劳动关系矛盾,说白一点,就是有资本的国家和公私企业与已经同资本无关的、以出卖自身劳动力谋生的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突显出来了。所以,工会必须明确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突出出来。这倒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毫无疑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最原始的基本职责。问题是,强调了突出维护职责以后,原来在马列主义指导下,社会主义工会的那些其他职责是不是还存在呢?包括:工会必须为无产阶级和千百万被压迫者的解放而斗争;工会是掌权的、执政阶级的、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组织;工会是学习管理、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是共产主义的学校;工会是新社会的主要建设者,工会要为实现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前进而奋斗。所有这一切,工会已经多年不提了。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社会主义社会工会的这些重大职责丢掉,而另外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职责,那是把社会主义中国的工会降到资本主义社会工联主义、经济主义工会的水平了。这是工会性质的一个重大演变。另一方面,会总十二届执委会二次会议还是把“维护”作为“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提出来的,说:“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完成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指的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这就使工会处于两难的境地:党的中心任务的最主要之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核心目标就是追求资本利润的最大化。这就必然使占有资本的国家和私有企业主千方百计地向无产者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从而侵犯无产者的经济、政治权利。现实社会中普遍的状况是,许多党组织和政府机关都主要看重经济和资本的增长,而较少关注无产阶级利益被侵犯。工会既然在同级党委领导下,面对“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矛盾,就很难违背党组织的意志而去维护职工的利益。这就是今天中国工会少有作为的根源所在。本应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现在却更要服从资本的利益。在这一点上也使中国工会同资本主义社会工联主义、经济主义的工会相类似了。再加上会议强调要遵守的三条要求,更使工会很少有独立自主工作的可能了。
在此期间,广大面上的国有企业情况越来越恶化。国家不给注资,企业债务沉重,流动资金奇缺,社会负担沉重。在此情况下,国家经贸委又提出一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主张,目的是减轻企业早已债台高筑的债务负担;改造明显落后的设备和技术工艺;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冲抵破产企业的呆坏帐和资产损失、安置破产企业失业人员。开始打算试18个城市,所扩大到50个、111个城市。但这主张实在不切实际,无论是增资、改造,还是分流、破产,都必须有钱。试点所能集中到的资金,杯水车薪。真正干了的是“分流”和“破产”。各城市提出,两年内计划分流富余人员70万人,占现有富余人员的一半。1994年统计,16城市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156户,上海、天津、武汉等地都破掉了一些企业。
整个社会就业形势趋于严峻。“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分流、破产下来的企业职工,尽管国家给予了特殊政策,仍然不可能完全安置。许多国有企业不仅不能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反而需要向社会分流人员。据统计,1996年底国肖单位职工为10949万人,比上年减少6万人;集体经济单位职工为2954万人,比上年底减少122万人。全国有数以千万计的企业富余人员,加上新增劳动力和规模巨大的农业利余劳动力,在劳动力需求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对就业构成了极大的压力。
延至1997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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