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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寒鸣 欧阳万钧:“鞍钢宪法”与工人阶级当家作主(14)

作者:陈寒鸣 欧阳万钧   来源:征文 点击:: 日期:2010-01-27

制度下人与人的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的表述“没有展开,没有分析,没有接触

到实质问题”,因而显得“空洞”。他认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

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也就是人与人

的关系问题”。他指出:

        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一种生产关系。在这里,例如领导人员以普通劳动

者姿态出现,以平等态度待人,和技术人员三结合,等等,有很多文章可做。生产关系包

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分配制度这三个方面。所有制方面的革命,

在一定时期内是有底的,例如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整个国民经济变成了单一的

全民所有制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还是全民所有制。但是,人们在劳动生产和分配中

的相互关系,总是要不断地改进,这方面很难说有什么底。(同上)

他在这里按照斯大林的定义把生产关系分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分配

制度三方面的内容是否绝对允当,姑置不论,但他强调劳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在生产关

系中的重要地位,并指出“管理问题”也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人

与人的关系应有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特点,则不仅十分正确,而且非常深刻。众所周知,马克

思在其巨著《资本论》中曾揭示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亦即资本主义管理的实

质道:“如果说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

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值过程。------那么,资

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又批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

“把从共同的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从对抗性质

产生的管理职能混为一谈”。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或者说社会主义

社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本质区别。这种区别就表现

工人阶级是企业的主人,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要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建立并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使职代会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这也正是“鞍钢宪法”的

核心内容。以工人阶级当家作主为本质精神的“鞍钢宪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对社会生产

力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推动作用,1956-----66年十年间,尽管发生过“大跃进”和

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失误,但1966年同1956年相比,全国固定资产按原值计算,增长了三倍。

这期间不仅为后来全面进行的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稳固的物质经济技术基础,而且

也为之培养了大批杰出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面的人才,积累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丰富经

验。因此,正如中共十一届六中会决议所说,毛泽东这方面的思想以及他所称誉的“鞍钢宪法”,

符合工人阶级作为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的性质,能够极大地激发工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生产劳

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以独创性的埋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

并且,更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同志从苏联的严重教训中,痛切地认识到中国存在党内

出现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在中国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此,必须开展无产阶级文化

大革命,把管理国家的权力交给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样就

形成了他的关于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并下决心发动了文化大革命。在文化大革命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1月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序言说:“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1975年《宪法》把1955年《宪法》第一条中的“人民民主国家”改成“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975年《宪法》同工人阶级有重大关系的条文有第九条写了“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第十二条“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在第二十八条中,由毛泽东同志建议,增加了公民有“罢工的自由”。1975年《宪法》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是十分重大的。它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出发,把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提到了高度,从而把工人阶级放到国家生活更重要的地位,要求工人阶级担负起更大的责任,给予工人阶级更大的权力,要求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且以对立统一的辩证方法为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设计了框架。可以这样说:1975年《宪法》使中国工人阶级有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崇高、最重要的社会地位和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毛泽东同志这方面的思想及其实践,尤其是其中透射出来的真正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本质精神,不仅与他曾高度称誉的“鞍钢宪法”相一致,而且更是对“鞍钢宪法”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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