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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伟:论毛泽东的“矛盾”概念的多重涵义及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

作者:苏 伟   来源:征文 点击:: 日期:2007-11-19

 

――纪念毛泽东诞辰114周年

 

 

 

一、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摒弃“矛盾思维”吗?

 

问世已70年的《矛盾论》,是毛泽东光辉著作的光辉代表。其实,毛泽东的所有光辉著作,也可以说都是他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矛盾论”:“毛选”的开篇之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不也是中国社会的“阶级矛盾论”吗?揭示了中国革命战争规律的《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不也是中国革命的“战争矛盾论”吗?预言了抗日战争结局与进程的《论持久战》,不也是抗日战争的“中日矛盾论”吗?揭示了整个中国革命规律与中共党建规律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不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矛盾论”和“政党矛盾论”吗?探索了社会主义建设本质关系的《论十大关系》,不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矛盾论”吗?概括了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主题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更是直接也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矛盾论”了……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毛泽东的思维,就是“矛盾思维”。

 

70年来,中国革命、建设乃至改革开放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证明着毛泽东的《矛盾论》和他整个的“矛盾论”,亦即“矛盾思维”的真理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的其他重要战略思想,都贯穿着、体现着、发展着毛泽东的《矛盾论》和他整个的“矛盾论”、“矛盾思维”的基本精神。

 

在《矛盾论》发表70周年之际,中国历史又翻开了新的篇章。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人民日报》20071025 第一版)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已成为当代中国历史进程的主旋律。在这个历史大潮中,“矛盾论”、“矛盾思维”还有用、还有意义吗?不是有一些人讲:搞社会革命才用“矛盾思维”,建和谐社会得用“和谐思维”吗?这些同志看到了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毛泽东和我们党将本为次要矛盾的阶级矛盾放大为社会主要矛盾,甚至用“阶级矛盾”观点看待党内矛盾,以“阶级斗争为纲”、搞“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因此反感“矛盾思维”,向往“和谐思维”。这在感情上无可厚非,但在理论上却值得商榷。道理很简单:《矛盾论》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体现在其中的“矛盾论”、“矛盾思维”,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必须与日新月异的中国社会主义实际实现再结合,才能成功地指导新的实践。当年,毛泽东和我们党将《矛盾论》、“矛盾论”、“矛盾思维”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结合得很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后来,毛泽东和我们党将《矛盾论》、“矛盾论”、“矛盾思维”与中国建设的实践结合得不好,遭到了严重的挫折。其胜利,既应归功于很好的“相结合”,也应归功于《矛盾论》、“矛盾论”、“矛盾思维”本身;其挫折,则应归罪于不好的“相结合”,而不应归罪于《矛盾论》、“矛盾论”、“矛盾思维”本身。

 

总之,怎样看待“和谐”与“矛盾”的关系,已成为当代中国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其实,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已经对这种形而上学地将“和谐论”与“矛盾论”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怀疑“矛盾论”的观点作了否定。胡锦涛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道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人民日报》2005627 第一版)这个重要观点,揭示了《矛盾论》、“矛盾论”、“矛盾思维”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当然,这并不是说,《矛盾论》、“矛盾论”、“矛盾思维”已经是到了顶的“绝对真理”,没有不足、不需发展了。恰恰相反,但凡真理,都是有不足、要发展的。对待真理的科学态度的底线,是不能以其不足之处和发展之需,去否定那真理本身。事实上,真理的不足之处和发展之需,常常只能是在新的实践的基础上,回头再看时,才能看得真切、看得准确。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新的实践基础上,对毛泽东的《矛盾论》和“矛盾论”、“矛盾思维”进行再认识,才能更全面、更深刻地认识其真理性,更好地发挥其对新的实践,尤其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意义。

 

二、《矛盾论》中“矛盾”概念的基本涵义与

毛泽东使用的过的矛盾概念的多重涵义辨析

 

辩证法大师毛泽东在论述“矛盾”问题时,向来多在两个涵义上使用“矛盾”概念。

 

第一,是从辩证矛盾的普遍意义(即对立统一规律的意义)上使用。

 

这一用法,在《矛盾论》中表现得最为突出。毛泽东讲:“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下同)第1卷,第299页)值得重视的是,毛泽东是在定义“矛盾规律(法则即规律)”时,作上述论述的,故此处的“矛盾”概念的涵义,即“矛盾”等于“对立统一”的理论内涵,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的意义。“矛盾”等于整个的“对立统一”的概念定义、概念含义,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有多次的反复论述。他讲:“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自然和社会的根本法则,因而也是思维的根本法则。”(同上书,第336页)这里重复强调了“矛盾即对立统一”的基本思想。他还讲:“单纯的过程只有一对矛盾,复杂的过程则有一对以上的矛盾。各对矛盾之间,又互相成为矛盾。这样地组成客观世界的一切事物和人们的思想,并推使它们发生运动。”(同上书,第327页)“各对矛盾之间,又互相成为矛盾”这句话的意思,也是强调各对矛盾之间的关系,仍是又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他在阐述矛盾的普遍性时又讲:“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新过程的发生是什么呢?这是旧的统一和组成此统一的对立成分让位于新的统一和组成此统一的对立成分,于是新过程就代替旧过程而发展。”(同上书,第307页)在这里,毛泽东讲的“矛盾”,仍然是新的或旧的“统一和组成此统一的对立成分”,即事物、过程内部那既相统一、又相对立的本质关系。

 

从辩证矛盾的普遍意义上使用“矛盾”概念,是毛泽东基本的、也是一贯的做法。

 

在写《矛盾论》之前的1936年,毛泽东在读西洛可夫、爱森堡等著,李达、雷仲坚翻译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时,就批注道:“所谓对立统一,就是统一物分裂为互相排斥的对立以及这些对立间的相互联结。这就是所谓主要矛盾,所谓自己运动的源泉。”(《毛泽东哲学批注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毛泽东还赞同作者批评“普列哈诺夫只停留于对立的方面之单纯的确定,并没有暴露过程的自己运动的源泉”的意见,批注道:“仅认识过程之互相区别、互相对立的许多方面与许多属性,以及认识这些方面与这些属性之互相联结,是必要的,但是不够的;还必须认识所以使过程(发展)之根本的矛盾,这就是自己运动的源泉。”(同上书,第66页)这就是说,只看到过程中“对立面”的外在矛盾,而看不到其内在矛盾——“对立统一”关系,就不能掌握辩证法的本质。

 

毛泽东在“7.7”事变前读米丁等著,沈志远翻译的《辩证法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时,更明确地批注道:“矛盾不同于对抗或冲突。”(同上书,第174页)他还写道:“新事物发生即原有矛盾的解决,原有对立及其统一同时消除,新矛盾开始发展。”(同上书,第175页)在这里,毛泽东也更明确将“矛盾”等同于“对立及其统一”。

 

在写了《矛盾论》之后,终其一生,毛泽东在讲“矛盾思维”时,依然主要是从辩证矛盾的普遍意义上使用“矛盾”概念。比如,他在《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批评了斯大林“讲事物的内在矛盾,只讲对立面的斗争,不讲对立面的统一”之后,强调指出:“按照对立统一这个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对立面是斗争的,又是统一的,是互相排斥的,又是互相联系的,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的”。(《毛泽东文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下同)第7卷,第194页)又比如,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讲到“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讲”时,马上接着讲:“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然后又接着讲:“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物说来,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因而是相对的,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这个规律,列宁讲得很清楚”。(同上书,第213页)这些论述,都是将“对立统一规律”视同为“矛盾规律”,将“矛盾”视同为“对立统一”,使辩证矛盾概念的普遍意义、即“对立统一”意义更加明确了。总之,从《矛盾论》开始,毛泽东承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的基本观点,从对立统一规律的意义上对辩证矛盾概念作了科学的、不断展开的论述。这是毛泽东对矛盾概念的主要用法。

 

第二,是从辩证矛盾的特殊意义(即对立、冲突、不协调的意义)上使用。

 

这一用法,在毛泽东那里是很常见的。比如,毛泽东在《论政策》中讲,对反动派要“利用矛盾,争取多数,反对少数,各个击破”。(《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63页)他在《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中讲,各地方实力派“虽然同进步势力有矛盾,但他们同现在国民党中央政府的损人利己的政策亦有矛盾,并想利用我们同顽固派的矛盾以达其政治上的目的”。(同上书,第746页)他还在《打退第二次反共高潮后的时局》中,揭露蒋介石“企图以民族领袖的资格,站在国内各种矛盾之上”,以维持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同上书,第779页)这些地方讲的“矛盾”,专指政治上的对立和冲突,是辩证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

 

又比如,毛泽东在讲违心地写歌颂斯大林的文章的原因时还说过:“不是出于内心,而是出于需要。人的生活就是这样矛盾的,感情上不愿写,但理智上不这样不行。”(《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26页)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还讲过:“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也有一定的矛盾。”(同上书,第205页)这里的“矛盾”,前者指感情上的冲突,后者指政治上的摩擦,也是辩证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

 

再比如,毛泽东在论文艺问题时还讲过:“文艺就把这种日常的现象集中起来,把其中的矛盾和斗争典型化,造成文学作品或艺术作品。(《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861页)他还说“处于没落时期的一切剥削阶级的文艺的共同特点,就是其反动的政治内容和其艺术的形式之间存在的矛盾。我们的要求则是政治和艺术的统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革命的政治内容和尽可能完美的艺术形式的统一。”(同上书,第869页)毛泽东在讲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时又讲过:“它们都是一个统一体的矛盾着的两个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299页)这些地方所讲的与“统一”相反的“矛盾”,仍然是对立、冲突意义上的矛盾,是辩证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毛泽东在使用“矛盾”这个概念时,确实有普遍意义、特殊意义之分。前者也可以说是广义的矛盾——包含了对立面的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全部辩证关系;后者也可以说是狭义的矛盾——主要指对立面互相对立、互相冲突的关系。而毛泽东的《矛盾论》,强调的是广义的、普遍意义上的“矛盾”;他的“矛盾论”和“矛盾思维”,强调的是运用意义上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规律,去认识世界,去指导实践。

 

三、必须清除附加到毛泽东的“矛盾思维”名义下的错误观点

 

毛泽东既从辩证矛盾的普遍意义,亦从其特殊意义上使用“矛盾”概念的习惯,在论述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学说时,表现得比较集中,需特别注意分辨。他讲:“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 (《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14页)这里讲的“矛盾”,当然是普遍意义上的辩证矛盾,是广义的矛盾。这一矛盾,包括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全部的对立统一关系,即既包括它们之间相适应的关系,又包括它们之间不相适应的关系。毛泽东又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同上书,第215页)这里讲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中的“矛盾”,显然就不是普遍意义上的辩证矛盾,而是特殊意义上的辩证矛盾,是狭义的矛盾。这一矛盾,不包括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相适应的关系,而仅包括它们之间不相适应的关系。毛泽东还讲到:“在解决了这些矛盾以后,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又需要人们去解决。”(同上引)同“问题”并列起来的“矛盾”,当然更不是指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全部对立统一关系,而只是指它们之间不相适应的那一面关系了。

 

    遗憾的是,对于上述“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上述两重涵义,毛泽东在论述中没有明确地将它们区分开来。当然,对于有基本的理论素养,知道“矛盾”这个概念有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之分,而辩证矛盾还有普遍意义、特殊意义之分的人来讲,自觉地区分它们并不很难。这大概也是毛泽东没有特别区分这的原因之一吧。

然而,更加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在研究毛泽东的《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中所讲的“矛盾”时,没有充分注意、没有突出强调其普遍意义与特殊意义、其广义与狭义的区分,于是,便对《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形成了一些教条式的理解,甚至形成了一些错误的“矛盾论”和“矛盾思维”:“过去对对立面之间的作用关系理解得过于狭窄,只承认它们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否认它们互助和协作的余地。”(张奎良:《辩证思维与和谐思维》,《光明日报》2005288版)这实际上就是将“矛盾”等同于了狭义的矛盾,等同于对立面的“对立、冲突、不协调”,等同于了“问题”,而忘记了广义的矛盾,忘记了辩证矛盾还包括对立面的“统一、适应、协调”,忘记了“和谐”也是辩证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于是,就只强调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有冲突的那一面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而忘记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相协调的那一面也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范畴;就只强调人民内部的利益冲突、思想碰撞、政治分歧等等是人民内部矛盾,而忘记了人民内部的利益一致、思想认同、政治合作等等,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如此等等。

上述片面认识,并不符合毛泽东《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本意,但长期以来,被附加在了《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之上。这不但使人们产生了对《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的误解,而且,也阻碍着我们今天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要充分发挥毛泽东《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作用,必须清除上述附加到其名义下的错误观点,全面、正确、准确地理解毛泽东《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关于“矛盾”的科学涵义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科学运用毛泽东的“矛盾思维”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搞清楚毛泽东既从辩证矛盾的普遍意义,亦从其特殊意义上使用“矛盾”概念的习惯,搞清楚毛泽东的《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所讲的“矛盾”的最基本涵义和意义,破除附加到毛泽东的《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之上的传统观念,坚持运用毛泽东的“矛盾思维”——其基本点是认为“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13页)但“矛盾不同于对抗或冲突”,(《毛泽东哲学批注集》,第174页)应“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04页)——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对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以科学性、实践性俱最强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要照辩证法办事”。(《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00页)而毛泽东的《矛盾论》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经典著作,误解了《矛盾论》,就会将它束之高阁,或全盘否定,“照辩证法办事”就会被大打折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容易受到形而上学思想方法与工作方法的干扰;毛泽东的“矛盾论”和“矛盾思维”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理论和重要思维方式,误解了它们,也会将它束之高阁,或全盘否定,“照辩证法办事”就更会成为一句空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更容易受到形而上学思想方法与工作方法的干扰。这,就是坚持、运用毛泽东的《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般意义。

 

进一步讲,坚持、运用毛泽东的《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有更具体的特殊意义——可以指导我们更科学、更全面地认识与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从而更自觉、更有效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首先,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构成来看,我们都知道,“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是仍然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但毛泽东的《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可以使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方面,只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一部分内容;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方面,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一部分内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是由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全部”的对立统一关系组成。它们“不相适应”的关系与它们“相适应”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总和,才是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全部内容。由于其“相适应”是基本的,“不相适应”是“相适应”基础上的“矛盾”,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直接形成社会和谐的基础。

 

其次,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动力来看,我们都知道,“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但毛泽东的《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可以使我们对此命题更全面地理解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而且,更重要的是,这里所讲的又统一、又斗争,既包括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方面的又统一、又斗争,更包括它们“相适应”方面的又统一、又斗争。也就是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方面,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全部动力,而只是部分动力。另一部分动力,则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方面的又统一、又斗争。这种统一和斗争直接形成社会和谐的基础。当然,“相适应”的本质内容并不在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会产生“矛盾”,恰恰相反,“相适应”的本质内容就在于能够使这些“矛盾”通过社会主义自身不断得到解决,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断在更高层次上达到新的“相适应”。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全部的运动,即其“相适应”方面和“不相适应”方面全部的又统一、又斗争,形成社会和谐的全部动力。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矛盾关系不但在“空间”上,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全部动力,而且,在“时间”上亦然。恰恰相反,如果这些矛盾关系迟迟得不到解决,即在时间上驻留,它们还将成为发展的阻力。从而,成为社会冲突的基础。只有这些矛盾关系的全过程的运动,即“不相适应”关系向“相适应”关系的转变,才是发展的动力。在社会主义社会,消除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矛盾关系的基本方式是什么呢?是改革。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使社会基本矛盾的“不相适应”方面“相适应”方面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讲,“矛盾是动力”、“社会基本矛盾是动力”、“改革是动力”这几个命题才是近乎于等值的。

 

再次,从承载社会基本矛盾的社会主体看,我们都知道,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基本矛盾的社会表现形式是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则是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的《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可以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阶级社会的阶级矛盾总体上趋于对抗的尖锐,而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内部矛盾则总体上趋于协调的加强,所以,对阶级社会而言,“社会基本矛盾是动力”与“阶级斗争是动力”这两个命题近乎于等值;而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讲,“社会基本矛盾是动力”就与“和谐统一是动力”近乎于等值了。毛泽东指出:“在不断地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使社会主义内部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同上书,第213页)他还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同上书,第204页)只有这样的统一和团结,才能将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形成无比巨大的合力,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向前进。因此,人民内部的团结、和谐,即人民内部矛盾的总体发展态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又次,从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途径来看,我们都知道,由于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确实认为刚建立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不完善”、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缺陷的存在,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存在的直接的主要原因(参见《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15页),因此当时突出地强调了“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其后甚至过分强调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问题,忽视了发展生产力的问题;然而,毛泽东的《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实际上是正确地指出了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途径、并可以指导我们不断解决这一矛盾的:毛泽东早就说过:“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 (《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79页)他还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继续建立和巩固的过程”,而巩固新制度的基础,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界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只有这样,才能“巩固我们的新制度,建设我们的新国家”。(《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16页)可见,生产力的发展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途径的思想,在毛泽东的“矛盾论”和“矛盾思维”中已经具备了。在此基础上,邓小平和我们党纠正了毛泽东晚年改求阶级斗争为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途径的错误,更明确地、更坚定地坚持以发展生产力和改革开放为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途径和基本方式,使毛泽东的“矛盾论”和“矛盾思维”又发展了一大步,并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一个真理: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基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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