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当前位置: >  > 毛选著作 >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 > 第五卷 > 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5

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试行草案修正稿的批语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退胡乔木〔1〕同志:

·

此件〔2〕看了一遍,觉了〈得〉改得很好,较原件大有

进步。我只作了一些个别的主要是文字的修改,请你斟酌

采用。

毛 泽 东

九月廿六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胡乔木,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毛泽东的秘书。

〔2〕 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修正稿)。这

个文件提交一九五五年十月四日至十一日召开的中共七届六中全

会(扩大)讨论并原则通过,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由国务院正式

公布。





晶牛毛泽东思想网声明:本网站属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消息转载自新闻权威媒体和社会各界从事毛泽东思想研究人士的投稿,晶牛毛泽东思想网登载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之目的,并不用于商业用途且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不慎侵犯第三方权益,请与我们联络,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关键字:  
收藏本文】 【推荐好友】 【打印本文

   相关文章:
·对中央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
·征询对农业十七条的意见〔1〕
·对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文件集
·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序言
·《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按语
·关于元旦社论和准备召开

 声明:刊登此文章是为了更好地宣传、弘扬毛泽东思想,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