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试行草案修正稿的批语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退胡乔木〔1〕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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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2〕看了一遍,觉了〈得〉改得很好,较原件大有
进步。我只作了一些个别的主要是文字的修改,请你斟酌
采用。
毛 泽 东
九月廿六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胡乔木,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毛泽东的秘书。
〔2〕 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修正稿)。这
个文件提交一九五五年十月四日至十一日召开的中共七届六中全
会(扩大)讨论并原则通过,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由国务院正式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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