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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关于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5

对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关于

农业合作化问题决议草案的批语

(一九五五年九月十二日)

刘、陈、邓、伯达〔1〕阅,请于本日阅完,尚昆〔2〕即印

若干份(在北京发各中委和乔木、鲁言〔3〕、农村工作部若

干同志),用飞机送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征求修改的意

见,于月底来京参加中央全会时带来。

此件〔4〕我看可用,只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5〕。如伯

达有不同意见,可于下午和我一谈。

毛 泽 东

九月十二日早四时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刘,指刘少奇。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

记、国务院副总理。邓,指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国务

院副总理。伯达,即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2〕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中央办公

厅主任。

〔3〕 乔木,即胡乔木,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毛泽东的

秘书。鲁言,即廖鲁言,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农业

部部长。

〔4〕 指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九五五年九月十二日印发的《中国

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

问题的决议(第一次修正稿)》。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一日中共七届六

中全会(扩大)通过了这个决议。

〔5〕 毛泽东对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决议草案的修改,主要是

在决议草案第九条的“现在各省还存在着一些土地改革不彻底的落

后乡村,封建地主恶霸还在那里或明或暗地剥削和压迫农民群众”

一句中的“现在各省还存在着一些土地改革不彻底的落后乡村”后,

加写了“大约占乡村数的百分之五左右”十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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