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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转发甘肃省委关于农业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5

中央转发甘肃省委关于农业

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五年九月九日)

即送刘、朱、陈、彭真、小平、子恢、伯达〔1〕阅,尚

··

昆〔2〕用电报发去。另印如前示。因甘肃催得很急,请各同

····

志务于本日〔3〕白天看完,下午或晚上发出。

毛 泽 东

九月八日夜

根据手稿刊印。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现将甘肃省委八月二十日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

告〔4〕一件,发给你们参考。中央认为甘肃省委的方针是正

确的。甘肃省委在自己的报告中还规定了多项具体的政策

和办法,中央认为可以照此在甘肃实行。实行中如发现有

需要修改的部分,可以在那时加以修改。全国各省,可以

根据自己的情况酌量采用。

中  央

一九五五年九月九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刘,指刘少奇。朱,指朱德。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共

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

补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

中央秘书长、国务院副总理。子恢,即邓子恢,当时任中共中央农

村工作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伯达,即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

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2〕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中央办公

厅主任。

〔3〕 指九月九日。

〔4〕 指中共甘肃省委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日关于农业合作化

问题给所属并报中央的报告。报告着重谈了省委扩大会议讨论发展

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的情况和意见,检讨了今春以来在领导思想上

出现的落后、迟钝和摇摆不定的问题,修正了合作社的发展计划。确

定一九五六年春播前,全省新建社一万一千一百零一个,使入社农

户达到全省总农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三;到一九五七年冬季前,发展

到三万五千个社,入社户数达到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另外计划在一

些老区试办几个畜牧业合作社和林业合作社,把几个基础较好的社

试办成高级社,并从中摸索经验。为保证上述计划的完成,决定采

取以下具体措施:第一,两三年内,先把老贫农、新中农中间的下

中农、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这三部分人中的积极分子,分批组织起

来。第二,社务委员会要以老贫农中的觉悟分子为主,并吸收其他

两部分人中的觉悟分子组成。第三,合作社必须继续保持比互助组

与单干农民增产。第四,坚决贯彻自愿互利原则,社内各种经济问

题,必须按照这一原则合理解决。第五,要注意经常整顿,每年应

整顿三次。第六,要大力解决会计问题,除积极培训外,可抓紧建

立会计辅导员。第七,中央确定的每十个社应有一个办社专职干部,

应迅速建立起来,必须注意质量,最好都是党员。第八,要积极发

展常年互助组与互助组联组,为新建社奠定基础。第九,继续办好

民族联社。第十,要注意办好常年民校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第十

一,调整组织机构,以便抽出更多的干部办社。第十二,抓紧整党建

党,使之与整社建社相结合。第十三,落后乡也要建社,要结合镇反,

整顿组织,发动群众,彻底把现有的落后乡加以改造。除了上述各条

外,报告还对几个具体问题作了规定:(一)对老区、早期土改地区的

地主富农,已经改变了成分,放弃了剥削,劳动守法,社员同意的,可

经县委批准,个别吸收入社。但新富农绝不能吸收。(二)属于中农以

下成分的阿訇,自己能够参加劳动的,可允许入社。(三)在老区的山

区,和共同开垦的公荒或耕种的公地,群众不愿以土地作股者,土地

均可不计股份,不分收益。(四)偏僻山区,居民稀散地区,可以办十

户左右的小社,并可在若干小社之间建立联社,统一领导。(五)在不

妨碍合作社总的生产计划原则下,应允许社员从事若干副业生产,

增加一些零用收入,但不能提倡经营商业。(六)牲畜第一年还是不

要入社。(七)对劳动组织,可根据条件,推行“死分活评”,临时包工,

以至长年包工等逐步升级的办法。(八)对自留地,在一般地区应维

持不超过百分之五的规定,自种饲草的地区,应适当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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