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
草案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试行草案的批语
(一九五五年九月六日)
一
尚昆〔1〕同志:
此两件〔2〕,请于今日上午印好,下午即送在京各中委、
候补中委、各副秘书长、农村工作部各副部长和秘书长各一
份。并请告胡乔木〔3〕请他研究和主持修改示范章程。
毛 泽 东
九月六日○时半
根据手稿刊印。
二
各同志:
送上农业合作化决议草案(陈伯达〔4〕同志起草)和农
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廖鲁言〔5〕同志根据原
草案作了修改)各一件,请于收到三日内审阅一遍,批注修
改意见,送还杨尚昆同志为盼!
中央办公厅
一九五五年九月六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中央办公
厅主任。
〔2〕 指准备提交中共七届六中全会讨论的《关于农业合作化
问题的决议(草案)》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
〔3〕 胡乔木,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毛泽东的秘书。
〔4〕 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5〕 廖鲁言,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农业部部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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