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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5

对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

草案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试行草案的批语

(一九五五年九月六日)

尚昆〔1〕同志:

此两件〔2〕,请于今日上午印好,下午即送在京各中委、

候补中委、各副秘书长、农村工作部各副部长和秘书长各一

份。并请告胡乔木〔3〕请他研究和主持修改示范章程。

毛 泽 东

九月六日○时半

根据手稿刊印。

各同志:

送上农业合作化决议草案(陈伯达〔4〕同志起草)和农

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廖鲁言〔5〕同志根据原

草案作了修改)各一件,请于收到三日内审阅一遍,批注修

改意见,送还杨尚昆同志为盼!

中央办公厅

一九五五年九月六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中央办公

厅主任。

〔2〕 指准备提交中共七届六中全会讨论的《关于农业合作化

问题的决议(草案)》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

〔3〕 胡乔木,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毛泽东的秘书。

〔4〕 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5〕 廖鲁言,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农业部部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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