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发安徽省委关于
农业合作化的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一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现将安徽省委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农业合作
化的报告一件,发给你们参考。中央认为安徽省委的方针是
正确的。安徽省委尖锐地批判了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的右
倾机会主义思想,这种批判是完全必要的。安徽省委还在十
个具体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1〕。中央认为安徽可以按
照这些意见去做,在做的中间再考验这些意见的正确性,如
有某些需要修改的地方,那时可以进行修改。中央认为这十
条意见应当提到全国各省市各自治区,在适当的会议上,加
以讨论,征求意见,并于今年国庆节以前报告中央。
中 央
一九五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
周、陈〔2〕阅后,即送刘、朱、陈、彭真、小平、子恢〔3〕阅,
··
尚昆〔4〕用电报即速发去。另抄在京各中委、各副秘书长,农
村工作部、农业部党组。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指中共安徽省委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给中央的报告
中提出的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十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耕畜和农具的
处理问题,提出折价归社、私有租用、分批折价三种办法,供群众
选择。一年多的经验表明,群众最乐于接受第一种办法。2、土地和
劳力的分配问题,也提出了三种办法供各社选择,即:定产以内比
例分配超产归劳、定租制和按实产量比例分成制。试行的结果,采
取定产以内比例分配超产归劳办法的比较多,准备继续推广这一办
法。3、社员投资问题,采取的办法是:第一年按土地股凑合,第二
年由民主商定在总收入中扣留。4、社员自留地问题,只限于社员自
己食用的菜园地。至于一般人所没有的小果园以及长成的树木等,
在初期办社时不入社。5、副业问题,我们的做法是:有一定规模的
副业,应完全由社内统一规划办理,至于业余性质的小型副业,
在不影响整体条件下应允许社员自搞。6、为防止单干农民和互助组
不愿兴修水利问题,我们规定:凡个体农民和互助组在自己的土地
上兴修小型水利改变了水利条件的,以后土地入社时应提高其土地
等级,增加其土地报酬。7、鼓励社员积肥问题,我们规定:应根据
社内全年所需肥料,以户为单位,按亩所定产量分摊,并根据肥料
多少、好坏,给以工分。8、对鳏寡孤独等缺乏劳力的农民,我们规
定:在农业合作社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吸收一定户数参加(大体十
户带一户),试行结果一般均愿这样做。9、农村中小手工业者入农
业生产合作社问题,我们规定:属于专业性质的,加入手工业社;属
兼业性质的,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后仍允许其从事手工业工作。其收
入全部交社者,则按技术工计算劳动工分,工具由社内统一修理。其
收入不愿交社者,则社内不给计工分,工具亦由其自备。10、关于
常年互助组问题,我们意见,在群众觉悟高、合作社大发展的形势
下,不必再强调办常年互助组。但在合作社没有普遍发展以前,号召
群众大量组织临时互助组,以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增加生产,还是非
常必要的。
〔2〕 周,指周恩来。陈,指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
副部长。
〔3〕 刘,指刘少奇。朱,指朱德。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书
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
长、国务院副总理。子恢,即邓子恢,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
长、国务院副总理。
〔4〕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中央办公厅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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