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农业合作化
运动最近情况简报上写的文字
(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一
小平〔1〕同志:
此件〔2〕请即印发各省市委书〔记〕及应到会的人(政
治局委员加若干在京干部),原件用后退我为盼。
毛 泽 东
七月廿九日
我在此件表上的侧面及背面所写的字〔3〕不要印。
根据手稿刊印。
二
改善耕作法:(1)深耕;(2)密植;(3)复种;(4)高
产作物;(5)早熟作物;(6)选种;(7)除虫等。
改善劳动组织:推行包工制。
增加生产:必须完成,并争取超额完成五年计划所规
定的增产指标,决不能减产。是否能做到?我们党是否在
这个问题上要犯一次大错误?苏联所犯过的错误我们是否
能避免?
要反对右的和“左”的错误观点:(1)在发展问题上,
“不进”与“冒进”。目前不是批评冒进的问题,不是批评
“超过了客观可能性”的问题,而是批评不进的问题,而是
批评不认识和不去利用“客观可能性”的问题,即不认识和
不去利用广大农民群众由于土地不足、生活贫苦或者生活
还不富裕,有一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而我们有些人
却不认识和不去利用这种客观存在的可能性。农民的两面
性——集体经营与个体经营两种思想的矛盾,哪一面占优
势?随着宣传和合作社示范,集体经营的思想先在一部分人
中占优势,然后在第二部分人〔中〕占优〔势〕,然后在第三部
分人中占优势,然后在大部分人中占优势,最后在全体人民
中占优势,我们应当逐步地(经过十五年)造成这种优势。
(2)在改变所有制的问题上,即端正政策的问题。“揩油”问
题已经发生,应当教育农民不要“揩油”,应当端正各各项
政策,并以发放贷款的办法去支持贫农,这是一方面。但同
时应当教育中农顾大局,只要能增产,只要产量收入比过去
多,小小的入社时的不公道,也就算了。要教育两方面的人
顾大局,而不是所谓“全妥协”,全妥协就没有社会主义了。
又团结、又斗争是我们的方针。(3)要有坚定的方向,不要动
摇。要别人不动摇,就要自己首先不动摇。要看到问题的本
质方面,要看到事物的主导或主流方面,这样才能不动摇。
事物的非本质方面,次要方面必须不忽略,必须去解〔决〕存
在着的一切问题,但不应将这些看成事物的主流,迷惑了自
己的方向。
粮食问题:是否能实行三定,是否定到户,秋收以前是
否能完成三定?
浙江有一个材料〔4〕是否适当?我觉是好的。
今年一定要比过去两年大进一步。
两次检查,今年十月和明年五月,全国人民代表,各省
市人民代表都下去检查。主要检查:(1)粮三定;(2)合作社
是否增产;(3)各城市的浪费问题。
增加生产资料,改善经营管理(端正政策、改善耕作法、
推行包工制)和增加生产。
是否有把握(不打无把握之仗,不打无准备之仗)?即是
否冒进?
去年是否冒进了10万个社?
今后一年又由65万个社,增至103万个社,即增加了
近40万个社;户数由1690万户,增至2920万户,即增
1230万户,是否可以?
关键是在今后三年,重点在今明两年。
必须认真整社、建社;整社不是一年整一次,而是一年
整几次。
训练干部和派遣干部,当地为主,外来为辅。
整社建社,必须从整党建党入手。
增加生产资料:(1)土地(深耕、开小荒、去阡陌等);(2)
牲口;(3)农具;(4)肥料;(5)水利。
改善经营管理,端正政策:(1)牲口入社问题;(2)大农
具入社问题;(3)土劳分配比例问题;(4)投资问题;(5)附
(副)业和社员自由使用一部分劳动力问题;(6)地富入社问
题;(7)社员中贫农比例问题(应为贫农、新中农的下中农和
中中农、老中农的下中农这几部分人中的积极分子;而在第
一个五年计划期内不收这几部分人中的消极分子;更不要
收富裕中农——不管是老中农中间的富裕中农,还是新中
农中间的富裕中农;坚决不收地富)。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国务院副总
理。
〔2〕 指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二处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向
毛泽东等报送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最近情况简报。主要内容是:一、今
年春耕时全国有六十七万多个农业合作社,经过近几个月的整顿,
有增有减,现有约六十五万个。二、各地对巩固与发展合作社的工
作均作了部署,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集中力量巩固现有社,主要抓
端正政策,做好社的生产工作,合理组织劳力,推行包工制;做好
互助组工作,为建社建立基础;训练办社干部及准备建社的互助组
骨干;抽调干部下乡帮助社的工作。各省的发展计划大体确立后,逐
级向下分配任务,并由县区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修正意见,然后定
案。三、一九五五到一九五六年度的发展计划是,由现有的约六十
五万个社发展到一百零三万余个,入社户数由一千六百九十余万户
发展到约二千九百二十万户。这个材料还附有一份《全国各省现有
社及一九五六年建社计划表》。
〔3〕 指毛泽东在《全国各省现有社及一九五六年建社计划
表》的各栏侧旁填写的各省市一九五六年入社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
比率较一九五五年增长的数字,和在此表背面写的一篇文字,文字
部分即本篇(二)。
〔4〕 可能指中共浙江省委一九五五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农业合
作社端正互利政策问题给所属并报中央、上海局的指示。参见本册
第198页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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