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陕西省委关于
批准逮捕人犯工作中应注意的
几个问题的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罗瑞卿〔1〕同志:
此件〔2〕所说问题带一般性,请加注意。此件请你们商
量一下,可否用中央名义转发各省市党委注意仿办。
毛 泽 东
七月廿三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罗瑞卿,当时任国务院第一办公室主任兼公安部部长、中
央十人小组副组长。
〔2〕 指中共陕西省委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日关于批准逮捕人
犯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给所属并报中央的报告。报告说,从最
近反映的批捕人犯工作情况看,各地在原计划第一批逮捕的人数
中,不少拟捕对象的罪证是失实的。其中有些是根本不该捕的;有
些虽有一些过失,但也不属于捕办对象;有些是可疑分子,但在关
键问题上缺乏材料和证据,尚需查对。存在这些问题是由于过去工
作中存在轻敌麻痹思想和工作不深入,对可否逮捕的政策界限不
清,因而在将要进入大批逮捕时,唯恐难以按原计划完成,产生了
急于凑数的思想。根据这种情况,各级党委必须注意:一、严格掌
握中央公安会议规定的应捕和不应捕的政策界限,切实纠正为了完
成任务马虎凑数和对该捕的犹豫动摇的错误偏向。二、各地已组织
起来的联合办公机构,应切实加强工作,特别是加强审查批捕人犯
名单的工作。三、大捕以前除了加强审查工作外,还需做好一系列
组织工作。四、鉴于各地准备工作还不够充分,部分地区逮捕工作
的时间应有所推迟。一九五五年八月二日,中共中央向各地党委转
发了这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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