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五年二月一日)
少奇同志:
此件〔2〕可以批发全国县以上各级党委及政府党组,并
登党刊,借此引起法院——工作人员注意——改善审判作
风。至于错判“放蛊”事件,不过是不良作风表现在若干案件
上面而已,应使重点放在改善作风。
毛 泽 东
二月一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这个批语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一
日关于报送湖南省人民法院对绥宁县“放蛊”案件的检查给中央的
报告上。
〔2〕 指湖南省人民法院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绥宁县
“放蛊”案件的检查报告。报告中说,在湘西绥宁、靖县、会同等边远
县份,自解放前就有“放蛊”的迷信传说,其中以绥宁最为严重。所谓
“放蛊”,传说是把蜈蚣、乌烟虫、甲甲虫等有毒的昆虫烤焦碾成粉
末,由“蛊婆”事先藏在指甲内,偷放在饮料和食物中,谁吃了就要中
“蛊”。这个传说使绥宁一带群众深为恐惧,一些区乡干部也深信不
疑。该县人民法院盲目受理了大量的所谓“放蛊”案件,在审理过程
中,又只重口供,不重证据,甚至采取逼供、诱供等错误的审讯方法,
乱捕乱押,结果造成大量错判。不但对被告造成冤狱,而且由于对
“放蛊”案件的判处,实际上在法律上承认了“放蛊”的存在,支持了
迷信传说在群众中的传播。报告说,全省各级法院应对过去判处过
的“放蛊”案件全部进行检查,凡属错判应即平反,并深刻检讨错误
根源,认真订出改进审判工作的具体办法。报告还建议做好宣传教
育工作,请卫生部门配合宣传科学的医务知识,解除对“放蛊”迷信
的疑惧,以遏止“放蛊”的继续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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