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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梁漱溟〔1〕《告台湾同胞》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5

对梁漱溟〔1〕《告台湾同胞》

一文的批语〔2〕

(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刘、周〔3〕阅,退陆定一同志。

·

陆拟各点均可不改,只在文尾倒数第三行第二删去

“事不宜迟,……”几句。此文可以广播,并可在北京、香

港两处报上发表。

毛 泽 东

一月廿七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梁漱溟,当时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

〔2〕 这个批语写在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陆定一一九五五年一

月十九日关于修改和发表梁漱溟《告台湾同胞》一文给周恩来的请

示报告上。陆定一在报告后附送了他对该文的几点修改意见。《告台

湾同胞》后来发表在一九五五年二月三日《人民日报》和一九五五

年二月五日香港《文汇报》上。

〔3〕 刘,指刘少奇。周,指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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