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梁漱溟〔1〕《告台湾同胞》
一文的批语〔2〕
(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刘、周〔3〕阅,退陆定一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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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拟各点均可不改,只在文尾倒数第三行第二删去
“事不宜迟,……”几句。此文可以广播,并可在北京、香
港两处报上发表。
毛 泽 东
一月廿七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梁漱溟,当时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
〔2〕 这个批语写在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陆定一一九五五年一
月十九日关于修改和发表梁漱溟《告台湾同胞》一文给周恩来的请
示报告上。陆定一在报告后附送了他对该文的几点修改意见。《告台
湾同胞》后来发表在一九五五年二月三日《人民日报》和一九五五
年二月五日香港《文汇报》上。
〔3〕 刘,指刘少奇。周,指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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