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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北农村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批语(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4

周、朱、陈、薄〔1〕阅,尚昆〔2〕办。


此件〔3〕经廖鲁言、陈伯达〔4〕二同志研究过,其修改之点伯达和我谈过,并
得高岗〔5〕同志同意。你们如无时间,只看东北局报告〔6〕及中央复电〔7〕即可。
请尚昆将中央复电一件,修改或批注的张明远报告一件,章程等草案四件〔8〕,。
共。六。件,送往东北局,其中张明远报告等五件均原文送去,不要重抄。另请尚昆将
东北局给中央报告一件,中央复电一件,张明远报告一件,东北农业合作社试行章程草
案一件,。共。四。件,印送东北以外各中央局、省市区党委。
毛 泽 东
十二月廿一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周,指周恩来。朱,指朱德。陈,指陈云,当时任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
委员会主任。薄,指薄一波,当时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2〕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
〔3〕指中共中央东北局副书记张明远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在东北局召开的农
村工作会议上作的关于贯彻执行农业合作化决议,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报告。
〔4〕廖鲁言、陈伯达,当时均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5〕高岗,原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
〔6〕指中共中央东北局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十日
召开的东北区农村工作会议情况向中央的报告。报告总结了这次会议的收获和缺点,反
映了会议在讨论东北局关于发展农业生产中“依靠组织起来的农民,扶助贫困的农民,
团结个体的农民,限制富农的剥削”问题上的争论,请中央予以指示。
〔7〕指中共中央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批准东北农村工作会议的五个文件
给东北局并告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的电报。电报说,这个会议开得很好。东北
局关于在农业生产中“依靠组织起来的农民,扶助贫困的农民,团结个体的农民,限制
富农的剥削”的提法是正确的。中央对东北局送来的张明远在东北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报
告、东北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章程、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部组织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
章程、农村私人借贷暂行条例等五个文件,在个别地方略加修改,均予批准。
〔8〕指中共中央东北局农村工作会议通过的《东北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章程》、
《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部组织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和《农村私人借贷暂行
条例》等四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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