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总理:
印度调停朝鲜及我答复经过,应于日内公开发表,不宜太迟。可用新闻方式历叙各
次答复内容,而着重最近一次。至于印方最近又来长文,因印荒谬提案已在联合国通过
〔2〕,似无答复必要。以上是否适当请加考虑酌定。
毛 泽 东
十二月三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指外交部办公厅编印的《两周外交工作汇报》第二期(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
六日至二十九日)。关于朝鲜停战问题,这一期汇报中说:“对印度和印尼提出的解决
朝鲜俘虏问题的建议,于十一月二十四日及二十九日由章副部长和周总理分别答复,指
出其意见和美国的‘自愿遣返’实质上一样。答复前,他们都急欲知道我方态度,答复
后又立辩其建议和美国的不同,尼赫鲁并要赖嘉文大使向我表示印度政府将进一步澄清
此问题。”
〔2〕联合国大会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日第三九九次全体会议,根据印度提案通过
了关于遣返朝鲜战争战俘问题的决议。十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
部部长周恩来在给联合国大会主席皮尔逊的复电中指出,联合国大会根据印度提案所通
过的这个以战俘遣返问题为中心内容的非法决议案,是完全以美国方面一直无理坚持的、
被公认为违背日内瓦公约和国际公法的所谓“自愿遣返原则”或“不强迫遣返原则”,
亦即实质上强迫扣留战俘的“原则”为其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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