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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印发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的批语(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4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地委,县委;各级军区党委;并告中央和军委


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
兹将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并在党刊上
发表。
中   央
十一月廿六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强调指出以下
几点:(一)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首要工作,是宣传婚姻法,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教
育,树立对婚姻法的正确认识。在思想上划清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与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的界限。(二)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一种反封建的民主改革,但它不同于农村中的土地改
革和其他社会改革。婚姻制度的改革纯全是人民内部的事情,需要进行长期的耐心的工
作,而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与阶级斗争的方法。(三)以一九五三年三月为宣传贯
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务期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而改变空气,移风易俗。从一九
五二年十二月开始,各地应即为贯彻婚姻法运动作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四)建议各
级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负责处理婚姻案件。(五)各县(市)所辖的区人民
政府以及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婚姻登记处,正确地办理婚姻登记工作,这是贯彻
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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