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一
略有改修改。周、陈、小平〔2〕再阅。
毛 泽 东
十一月十六日早
今(十六)日看完,明日发出。
根据手稿刊印。
二
目前已在广大区域内形成了公私关系的紧张形势,失业人员已在大量增加,许多中
小工商业者、家庭商店及摊贩,已在埋怨我们。
三
也使中小工业家、手工业者和农村家庭副业的产品找到较多的销路,不使他们发生
困难。〔3〕四在零售方面,公私商业的比重,就全国平均数来说,目前仍应按今年六
月中央财政会议所规定的百分之二十五和七十五的比例,如有增减,应报中央批准。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本篇第一部分是毛泽东对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稿的批语,第二、第三、
第四部分是他在指示稿中加写的话。
〔2〕周,指周恩来。陈,指陈云,当时任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政务院副总理。
〔3〕这句话加写在中央指示稿的以下文字之后:“在目前保持私商的营业额,不
但无害于国营商业的领导,而且可以补助国营商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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