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各同志〔2〕:
此事〔3〕因为我过去说时,没有如同在十一月十二日的会议上那样,明确说明此
种意见的性质(尚不是决议),传达范围和什么人不要传达,故有些同志在相当范围内
传达了。此事不应由他们负责,而应由我负责。罗瑞卿同志因此事请给处分,应无庸议。
毛 泽 东
十一月十三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罗瑞卿,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
〔2〕指周恩来、朱德、陈云、薄一波、邓小平、邓子恢、高岗、谭震林、彭德怀、
黄克诚、刘澜涛、罗瑞卿、杨尚昆、习仲勋、胡乔木、陈伯达、安子文。
〔3〕指毛泽东一九五二年九月下旬在一次中央会议上所说的十年至十五年内在中
国有可能基本上实现社会主义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