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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瑞卿〔1〕关于一起杀人案的判处意见的批语(一九五二年十月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4

周邓〔2〕阅,。退罗瑞卿同志,并请罗转告蓝副检查〈察〉长〔3〕,同意他维


持原判,对王剑朋〔4〕处以极刑立即执行。
毛 泽 东
十月六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罗瑞卿,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
〔2〕周,指周恩来。邓,指邓小平,当时任政务院副总理。
〔3〕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蓝公武。
〔4〕王剑朋,曾任广州市人民政府企业管理局局长,三反运动中,因被揭发有贪
污问题而受到监管。监管期间,他有计划地扼死监管他的警卫人员,并杀死检举他的人。
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广州市公安局和人民检察署对此提出异议,
主张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经中央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复议,决定维持原判,立即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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