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八月三十日)
恩来同志:
八月二十八日电〔1〕收到。我们同意苏方提出的关于旅顺口的换文〔2〕。也原
则上同意苏方提出的关于移交中长路的公告〔3〕。
毛 泽 东
八月卅日廿四时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指周恩来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中苏代表团第二次会谈情况给毛泽东
并中央的电报。
〔2〕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部长关于
延长共同使用中国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期限的换文。正式换文的时间为一九五二年九月十
五日。
〔3〕指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告。公告于一九五二
年九月十五日宣布,中国长春铁路应于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移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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