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薄一波、杨立三〔1〕两同志,并告刘、周、朱、彭德怀〔2〕同志:
自几个月前中央发出指示〔3〕,要求专署以上各级财务行政机关及军队军以上各
级后勤部门向中财委及总后勤〔部〕作出违反财政纪律的自我检讨,限期上送,请你们
饬专人检查一次,将已作检讨者与未作检讨者列成一张表,送给我及中央同志阅看,并
提出处理意见。
毛 泽 东
七月廿一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薄一波,当时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
会主任。杨立三,当时任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后勤部部长。
〔2〕刘,指刘少奇。周,指周恩来。朱,指朱德。彭德怀,当时任人民革命军事
委员会副主席。
〔3〕指中共中央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地方各级财委和军队后勤部门应作
违反财政纪律的检讨报告的指示。见本册第426—42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