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五月九日)
此件〔1〕很好,发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仿行。
中 央
五月九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指中共中央华北局一九五二年五月七日关于正确结束三反运动给所属并报中
央的指示。指示说,三反运动已经持续了近五个月,目前正处在结束阶段。但要彻底完
成三反任务,还须做很多工作。现就处理贪污分子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望加注
意:第一,各地对尚未处理的贪污分子应系统地进行一次审查,根据不同情况,迅速作
出处理。第二,在处理时应注意:(一)追退赃款赃物,乃是定案处理的先决条件,绝
不能因为迅速处理而放松追赃核实工作。追赃核实时,一要实事求是,二要适可而止,
三不得牵连其家属及亲友,停止向家属追赃的做法。(二)结论应根据本人已承认或确
认无误的材料来作,不能按怀疑的材料去作。作结论后又发现材料证实以前否认的贪污
问题的,可加重或从重处分。(三)过去追得远、算得多的,定案处理时应统一按中央
规定,认真甄别,该下降的均应下降,确实弄错的即应平反。第三,为争取较快地完成
处理工作,从华北区至县级一律建立处理委员会,由党委一名常委负主要责任,并吸收
各有关部门的必要负责人参加,定期开会讨论。所有三反中重要问题的处理,都先经委
员会研究,做出决定,送党委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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