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四月八日)
富春〔2〕同志阅后,送徐子荣同志:
前次富春同志提议组织处理毒品问题专案机关及其他问题专案机关,请即提出名单,
并找徐子荣同志一商。徐子荣同志所提意见〔3〕是好的。
毛 泽 东
四月八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徐子荣,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副部长。
〔2〕富春,即李富春,当时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节约
检查委员会副主任。
〔3〕指徐子荣一九五二年四月八日关于公安人员贩运、制售毒品,盗卖没收毒品
及包庇毒贩问题给毛泽东并中央的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报告说,三反运动以来,揭发出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很多严重的贩毒犯罪行为。这些恶劣现象不仅给党和人民政府以
及人民公安机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会更加助长社会上毒焰的疯狂泛滥。为
此,必须于三反运动末期,配合铁路、交通、海关等部门大张旗鼓地再发动一次群众性
的清毒运动。公安人员不论吸食、盗卖、贩运、制售毒品或包庇掩护毒犯都是严重的犯
法行为,必须一律严肃对待,大体上依照惩治贪污分子的办法,根据其犯罪程度、情节,
分别予以惩处,不予宽恕。一般应放在处理贪污分子问题之后集中处理这批犯罪分子,
以便造成痛恶贩毒的可耻行为的风气,根绝这种恶劣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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