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三月六日)
一
刘、朱、陈、周、彭真〔1〕阅。
此件很好,并须迅即发出。如各同志有意见,请批明交恩来修改。
二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和志愿军党委,并转各级军区和兵团
及军党委:
兹将《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一件发给你们,地方可发至县
委,军队可发至师委,望一体遵办。
中 央
三月六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刘,指刘少奇。朱,指朱德。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政
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周,指周恩来。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
书记、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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