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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军事系统大贪污犯公审办法的指示(一九五二年三月二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3

各中央局、大军区:


军事系统的大贪污犯不要单独举行公审,要由中央局和大行〔政〕区政府主持统一
举行公审。此种公审有一次即够。公审名单先报周总理批准。中南局三月一日电所说办
法〔1〕,各大区可以仿行。
中   央
三月二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中共中央中南局一九五二年三月一日给中央并周恩来的电报中说,拟于三月
十日以前召开一次包括中南局、湖北省、武汉市和中南军区四个系统公审大贪污分子大
会,打算对七至九名大贪污分子分别给以死刑、死刑缓刑、徒刑、徒刑缓刑、释放等处
理,借以推动目前正在紧张进行的打虎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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