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周总理:
此件〔2〕须加修改,请你处理,并请与彭真〔3〕商酌,吸收北京市的经验。此
外,关于百万元以下的人大部予以解脱,宜发一电示,亦请你酌定。
毛 泽 东
二月廿九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李富唐,当时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
会副主任。
〔2〕指李富春起草的关于追赃问题的文件初稿。他在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写
给毛泽东的信中说,这个文件有两个重点:一是“严肃地贯彻中央政策,凡是确定为贪
污犯者(五十万元以下者已决定不算贪污,我还主张一百万元以下者不算贪污),分别
情况处理”。二是“赃款归谁接收,公款一律归国库,群众性的款物分别交还原主”。
〔3〕彭真,当时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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