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日)
(二)凡各大行政区、各省、市、区政府及军区和军队在各大城市所设办事处采买
处,均由所在城市的党委领导进行三反斗争及整党,有阻碍三反及不服从领导者照上条
〔1〕办理。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指中共中央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日关于中央各部门在各地的所属单位三反斗
争由当地党委领导的指示的第一条。经过毛泽东修改的这一条规定:“凡中央人民政府
各部门及中央军委各部门在各地的企业、公司、学校、办事处、采买处和研究所等,必
须雷厉风行地进行三反斗争及整党,并由所在地的党委领导。凡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如有
阻碍三反运动或不服从当地党委领导者,由当地党委负责处理,并向中央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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