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五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志愿军并转各级军区和各军:
中央同意华东局一月十三日电〔1〕所述划分浪费与贪污界限的四类标准(第一条
略有修改),这和天津市委的三类标准〔2〕是基本上一致的,望各地注意这种划分,
以利开展三反斗争。
中 央
一月十五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指中共中央华东局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三日给山东分局、各省委、区党委、市
委并报中央的电报。电报说,浪费基本上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由于经验不够或全无
经验而造成的浪费。如无经验的施工设计造成的损失(中央转发此电时,毛泽东将原电
中以下文定“一二次一般为不可避免,重犯则为官僚主义”改写为“应严加检讨,不许
重犯。第一次犯错误,可不予深责”)。第二,由于制度未建立或在短期内无法建立而
造成的浪费。过去的可不追究,但应进行检查,建立制度,以便今后贯彻执行。第三,
经过组织批准或决定的个人超支,以及机关生产在补助和提高集体生活方面造成的浪费。
今后应加注意和改正,但对过去不必追究。第四,个人享受腐化、生活特殊及腐化性的
挥霍。这是迹近贪污的浪费或由贪污而来的浪费,应特别加以审查和揭发。
〔2〕参见本册第36页《中央关于天津市委对干部超支问题所作分析的批语》一
文注〔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