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六年六月六日)
东北局,林,并告萧曾,李黄,陈高〔2〕: 据宁周〔3〕五日电告,十五天停战协定〔4〕,七日 起实行,至二十一日为止。在此十五天内,我党代表团在宁 与国民党进行谈判。我东北民主联军各部应利用此十五天时 间,休息补充,提高士气,准备再战。在十五天内,如国民 党遵守协定,停止进攻,则我亦应遵守协定,停止军事冲突, 但须严防敌军进袭,不要松懈警惕性。
中 央 巳鱼午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给中共中央东北 局和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林彪的电报。 〔2〕 萧曾,指萧华、曾克林,当时分别任东北民主 联军南满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和副司令员。李黄,指李富 春、黄克诚,当时分别任东北民主联军西满军区政治委员和 司令员。陈高,指陈云、高岗,当时分别任东北民主联军北 满军区政治委员和司令员。 〔3〕 周,指周恩来。 〔4〕 指根据美国总统特使马歇尔提议,国共双方经 过磋商,于一九四六年六月六日分别发表的自六月七日十二 时起在东北休战十五天进行谈判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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