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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发:浅论毛泽东法制思想

作者:刘喜发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7-18

 有人以毛泽东曾对斯诺说过:"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为依据,武断地认为毛泽东轻视法制,反对以法治国,这是有失偏颇的.事实上毛泽东十分重视法制,强调以法治国.本文拟就毛泽东以法治国思想,谈一点浅见,求正于学界同仁。

  一、 重视立法,主张以法治国是毛泽东的一贯思想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十分重视法制建设,主张要以法治政,以法治军,以法治党,1928年夏,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初具规模,毛泽东立即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把土地革命的目的、任务与原则等,通过苏维埃政权用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颁行,作为开展土地革命的法律依据,对推动井冈山地区土地革命的蓬勃开展起了重要作用.1929年12月,毛泽东在福建上杭古田主持召开了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一系列决议案,把党与红军的关系、红军的性质、任务等等都用党的决议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在农村环境里,建设一个无产阶级的革命政党和一支人民军队奠定了理论基础。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宣告成立,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政府主席.随后,以毛泽东的名义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劳动法》、<<土地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文件.尽管当时由于王明左倾错误的指导,这些文件大都存在"左"的偏向问题,但它毕竟在以法治国方面开了先河.后来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领导我们党和根据地广大军民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法令,使根据地的各项事业都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和顺利进行。

  在人民解放战争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之际,为了阐明即将诞生的新中国的内外政策,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在这篇重要文章中,毛泽东明确提出:"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以此作为条件,使中国有可能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1)从而把建立革命法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到了全国人民面前。随后,毛泽东主持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在新中国建立之初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结构形式和基本的内外政策。《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人民政府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1954年9月,毛泽东主持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走上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主持立法工作的同时,毛泽东还领导组织了各个时期有不同特点的司法机关,逐步完善了司法制度。

  二、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毛泽东一贯坚持的法制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这是以法治国的一个基本原则.我们的法律代表着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更不能搞"刑不上大夫"那一套.毛泽东历来主张,在人民内部、干群之间、官兵之间、人与人之间应该建立起平等的、互助的、同志式的关系.除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许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从他参与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他领导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再到他主持领导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贯穿了这一法制原则。毛泽东经常教育党员和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他对党员干部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多次提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2)1937年秋,他在延安旗帜鲜明地支持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依法枪毙因逼婚不成杀害抗大女学员的抗大六队队长、老红军干部黄克功.建国初期,毛泽东挥泪斩马谡,亲自批准将被资产阶级糖衣炮弹打中,蜕化变质为大贪污犯的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天津专署专员张子善二人处以极刑。毛泽东还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为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了光辉的榜样.他经常告诫自己的子女和亲友要遵守政府法令,廉洁奉公,不能搞特权.1948年秋,毛泽东的长子毛岸英要求与烈士刘谦初的女儿刘思齐结婚.当时,刘思齐差几个月不满18周岁,而边区政府婚姻法规定年满18周岁方可结婚。这时,毛岸英已经26周岁了,很着急,几次央求父亲同意他们结婚,甚至请康克清同志去向毛泽东求情。毛泽东不仅没有同意,而且还严厉地批评了毛岸英:不要说几个月,就是差一天也不行.他还说:你是毛泽东的儿子,我们的法律你不遵守谁遵守?在父亲的教育下,毛岸英一直等到1949年刘思齐满18周岁以后,才同她举行了俭朴的婚礼.

  三、政法机关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这是毛泽东以法治国思想的精髓所在

  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即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的名义发布过在审讯工作中严禁肉刑的命令.1940年底,在他为党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论政策》中,又一次明确提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3)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所作的讲话中,针对晋绥解放区在土改和整党中出现的乱打乱杀现象,再次重申:"在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审讯工作时,必须禁止使用肉刑。"(4)建国后,在"三反","五反"运动和镇反运动中,他都多次强调,镇压反革命要有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方法.同时,他告诫各级干部,镇反、肃反工作要慎重,不可草率从事.如果草率从事,错捕错杀了人,会给党和政府造成极坏影响.因此,必须谨慎从事,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倾向,镇压反革命,一定要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5)同时,政法机关要坚持"有错必纠"的方针,"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采取这个态度"。(6)

  毛泽东还提出,要建立健全的革命法制,必须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乱捕人乱杀人。在1940年他就曾指出:"要消灭任何机关团体都能捉人的混乱现象,规定除军队在战斗的时间以外,只有政府司法机关和治安机关才有逮捕犯人的权力,以建立抗日的革命秩序。"(7)新中国成立后,在镇反运动中毛泽东要求:"全国一切地方…将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处理.任何地方不得要求改变此项决定。"对极少数人确应执行死刑的,"为慎重起见,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需报请中央批准。"(8)他经常告戒政法战线的同志,人头不是韭菜,割掉了就不会再生出来,因此一定要慎重从事,避免杀错人,酿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四、 对于犯罪分子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毛泽东以法治国思想的一个特点

  革命法制的首要任务是镇压敌人.毛泽东在1948年4月明确指出:"对于那些积极地并严重地反对人民民主革命和破坏土地改革工作的重要的犯罪分子,即那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判处死刑,是完全必要和正当的.不如此,就不能建立民主秩序。"(9)建国后,他又多次指出:"六亿人民的大革命,不杀掉那些'东霸天','西霸天',人民是不能起来的。那些'小蒋介石'不杀掉,我们这个脚下就天天'地震',不能解放生产力,不能解放劳动人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必须实行专政。"(10)只有坚决镇压各种反动势力,才能建立起革命秩序,并将广大人民群众发动起来,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与此同时,毛泽东又指出:光有镇压,一味杀人、捕人会使自己失去同情,不利于革命和建设。因此,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艰苦的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即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对敌军、伪军、反共军的俘虏,除为群众所痛恶,非杀不可而又经过上级批准的人以外,应一律采取释放的政策。""这对于孤立反动营垒是非常有效的。"(11)建国后,毛泽东更明确提出,在镇反、肃反工作中,"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12)这一政策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关于利用矛盾,分化瓦解敌人,争取多数,各个击破的策略思想。

  毛泽东还特别强调对犯罪分子要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制劳动和思想教育,使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建国40多年来,我们在这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我们成功地将包括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在内的大批犯罪分子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公民,有效地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争取了一切可以争取的力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五、 将群众守法的自觉性与法律实施的强制性相结合,这是毛泽东以法治国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帝国主义的掠夺和长期封建主义的统治,中国不仅经济上十分落后,而且民族文化素质也极其低下,文盲竟占全国总人口的80%.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法律为何物.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毛泽东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大规模的扫盲运动,举办各种类型的识字班,采取各种方式普及文化知识,并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宣传活动,特别是在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过程中,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宜传活动,据统计,参加宪法草案讨论的人达2亿多人次,占当时全国人口的1/3,由此可见当时对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视程度。通过教育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必要性,有关法律条文的内容,以及遵法守法的重要意义。在大张旗鼓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对人民内部的违法乱纪行为,也依照法律予以严肃处理,保证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毛泽东指出:"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护,这是为人们的常识所了解的.这同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13)

  由于重视法制建设,注意把群众自觉守法与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相结合。注重对遵纪守法意识的宜传与培养,建国后至"文革"爆发前人们都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社会风气良好,治安环境安全感很强,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也得以蓬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下了初步的基础。

  总之,毛泽东以法治国的思想有着极其丰富的内容,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工作曾起过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今天的法制建设工作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注释:
  (1)(4)(9)《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76、1307、1367页。
  (2)(5)(6)(8)(10)(13)《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第73-74、42、378、40、281、317、366、20页。
  (3)(7)(11)《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7、768、767页。
  (12)《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62、760页。

  作者简介:
  
刘喜发博士,男,1961年生,黑龙江伊春人,曾任吉林大学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吉林省中共党史学会副会长。现为江苏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副校长,南京市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共党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出版学术著作5部,其中《盟友与对手-抗战胜利前后的三国四方关系》获第二届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专著奖,自1986年起,先后在《中共党史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高校理论战线》、《毛泽东思想研究》、《社会科学战线》、《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学术交流》等30余家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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