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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萍:从土地革命中学习毛泽东的法制思想

作者:张兰萍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7-17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质上就是农民土地革命,土地问题是农民的根本问题,农民土地问题的彻底解决有赖于法制的健全,毛泽东一直探询农民土地问题的法制化,他主持制定的根据地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是 新民主主义土地问题法制化的开端,此后新民主主义土地问题法制化日益完善,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研究毛泽东对土地问题法制化进程的贡献,对于当今的土地法,发展农村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少数地主、富农霸占着大量的土地,而广大农民则没有土地或只有少量土地。地主阶级极其残酷地压榨着农民群众。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对此做了深刻的分析,他指出:“占农村百分之六人口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百分之八十,而占人口百分之八十的中农、贫农则仅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二十”。(《毛泽东文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6页)这表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土地占有状况极其不合理。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人民富裕为己任,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农民问题是党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大革命中,以毛泽东、彭湃为代表的中共中央农委领导了以湖南、湖北、广州为中心的农村大革命,掀起了农民运动高潮。在农村大革命中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是毛泽东对中国土地问题法制化的初步探索。1927年7月湖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可以看作是土地立法的雏形,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是这些斗争经验的总结。首先,通过组织农民在政治上打击地主,给农民以权利:其次,从经济上打击地主,要求减租减息;第三,进行军事斗争,建立农民武装以推翻地主武装:第四,文化斗争,普及政治 宣传,提高农民觉悟。以湖南、湖北为中心的农村大革命以及《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的发表,猛烈的冲击着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政治基础,不仅为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开辟了道路,同时也为制定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宝提供了经验总结和理论指导。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领导秋收起义的部队上了井冈山,开辟了井冈山根据地,随即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分田地”的斗争,主要内容是:1.发动群众,清查田数,划分阶级: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为了总结土地斗争的经验,同时也为了继续指导根据地的土地革命,毛 泽东于1928年12月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部土地法共9条14款,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没收、分配、税收以及禁止买卖土地这五个问题。首先,规定了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这一规定是对几千 年来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彻底否定。第二,规定了禁止买卖土这一规定是有反封建意义的,因为此前的封建土地法都明文规定了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其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允许他们把越来越多的土地集中在自己手里,以此来更多的剥削农民。第三,着重规定了土地的分配问题。该法规定了三类人,农民、乡村手工业工人、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从中可以看出并没有排除地主、富农,体现了给他们出路的办法;而对于乡村手工业工人则是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分到农民的一半,因为他们中有一些是不能养活自己的。在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上,是以人口为主要标准的,这一“人人都可以分到土地”的规定是农民们一直梦寐以求的,当时毛泽东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和保证了他们这一权利,可见,毛泽东制定这一土地法真正地川页应了人民的呼声。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和山林分配办法。毛泽东制定的这些法律条款是具有开创意义的。

(二)

  从《井冈山土地法》的初创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完善,毛泽东在探索中国土地法制化过程中有三个显著特点。这些特点是毛泽东土地法制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中国新民主主义土地问题法制化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今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土地法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 用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解决土地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毛泽东在《农村调查的序言中》中指出::“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全党同志共同一起向群众学习,继续当一个小学生,这就是我的志愿。”(《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5页)首先,土地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毛泽东制定《井冈山土地法》前夕,亲自在永新县蹲点,深入群众,总结分田经验,就分田中的一些政策问题征求农民意见,这些调查意见就是制定《井冈山土地法》的基本内容。在土地法的修改过程中,毛泽东再调查过程中,倾听群众对于土地法制化问题的建议和看法。毛泽东强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5页)在他的号召下,全党在土地法制化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使得新民主主义的土地法能够日趋完善。其次,毛泽东认为,土地法是否执行以及执行的好坏直接与农民的利益相关。因此,应该让农民群众参与土地法的执行并加以监督,才能使土地法得到切实的执行。1947年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即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及少地的农民所组成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机关。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大纲》的犯罪行为,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处分。

   事实证明,我们党所制定的土地法就是农民阶级意志的体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就是为最大多数人民利益服务的。

   第二,采用阶级分析的方法。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我们党在土地问题的法制化探索过程中,搞清“依靠谁,联合谁,打击谁”是土地立法的首要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是正确制定土地法的关键。毛泽东首次把农民阶级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在内)制定了“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革命路线,妥善地解决了土地法制中的对待各阶级的政策问题。首先,关于对待贫雇农和中农的问题,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方针是依靠贫雇农,巩固地联合中农”。《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页)贫雇农占中国农村人口的70%左右,新民主主义的土地法从根本上就是为他们而定,在制定土地法的过程中必须依靠他们,这是我们党确定不移的指导方针。而对于中农,毛泽东指出,中农是无产阶级可靠的同盟军,中农的向背,关系着土地革命的胜败。根据这一指示,在《中国土地法大纲》中的第六条特别加了“中共中央注”,明确规定“在平分土地时要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第二,关于对待地主和富农的问题,毛泽东认为对待地主,应该是消灭整个地主阶级而不是在肉体上消灭地主个人,而对于富农则应该只没收其多余的土地财产,不能没收其全部土地财产,不能对地主和富农用一样的方法斗争。根据毛泽东的这一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地主及其家庭在土地财产被没收后,仍然分给与农民相同多的财产;对富农财产只没收其多余部分,并参加土地分配。可见,对于地主的土地和财产是全部没收的,而对于富农则是征收其多余的土地和财产的,二者是有明显区别。《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要征收旧式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是因为中国的富农经济,和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富农不同。中国的富农一般具有封建和半封建剥削的性质,而这种富农经济在全国农业经济中又不占重要地位。尤其是因为在当时激烈的战争形势下,富农和地主阶级,反对土地改革和人民解放战争,因而在反对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斗争中,广大贫雇农要求废除富农的半封建剥削。土地法大纲关于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的规定,可以打击富农的反动政治倾向。只有这样,才能消灭封建地主阶级,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因而,通过毛泽东提出的这一明确的、科学的划分阶级的标准,我们党就能正确地划分农村各个阶级和区分敌、我、友,就能制定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土地法。

   第三,以革命的主要任务为依据,制定各个时期土地法。

   首先,在土地革命时期,革命的中心任务是反帝反封建,即推翻以帝国主义为靠山的国民党反动政权,摧毁其统治根基。1931年11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土地法》第一、八条规定,没收地主、富豪、军阀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的土地和财产。只有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给农民,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才能使农民的个人利益和革命利益紧密结合起来,革命才‘能得到千百万农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广大农民分到土地,欢天喜地,积极生产,同时,为了保家保田,又踊跃地支援革命,给了革命战争以源源不断的人力和物力的支持,使得根据地迅速地蓬勃发展。其次,在抗日战争时期,国内阶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中日矛盾成了压倒一切的主要矛盾。因此,土地立法是围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个总政策而进行的,此时,党的土地政策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二是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改革的:三是承认富农、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要求。基于这种阶级分析,党决定扶助农民,减租减息。这种土地立法思想成功地解决了在抗战的特殊环境中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减租减息限制了封建剥削,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交租交息又团结了地主富农共同抗日。这样,农民和地主、富农的利益都得到了保护,从而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第三,解放战争时期,革命的中心任务是“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因此,这个时期的土地立法是以摧毁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为总纲。1947年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就是按照这一精神制定的。该法规定:废除封建性质及半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土地分配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村居民都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它的实施,摧毁了几千年来极其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制度,使一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从而大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大大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为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人力支援。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毛泽东是中国土地问题法制化的奠基人,并对其完善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些理论原则以及经验总结指导了后来的农村合作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使社会主义初创时期的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有了法制方面的保障。尤其是毛泽东对中国土地法制化的贡献不仅指导了当时的反封建土地所有制斗争的胜利,而且,对于我们现在建设好农村,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张兰萍 河北经贸大学马列教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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