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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9-06

 (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希望一切外国侨民各安
生业,保持秩序。一切外国侨民,必须遵守人民解放军和人
民政府的法令,不得进行间谍活动,不得有反对中国人民独
立事业和人民解放事业的行为,不得包庇中国战争罪犯、反
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否则,当受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
法律制裁。

                      根据《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刊印。


    *  这是毛泽东起草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的
       约法八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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