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六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八月二十四日)
一
印发各同志〔2〕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交陈伯达〔3〕同志领导的起草委员会斟酌修改。
毛 泽 东
七月三十一日
二
印发各同志〔4〕讨论。
毛 泽 东
八月二十四日
根据手稿刊印。注 释
〔1〕 本篇(一)是毛泽东一九六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修改初稿上写的批语。(二)是毛泽东八月二十四日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八月六日修改稿)上写的批语。修正草案共九章六十条。八月二十五日,毛泽东的这一批语连同修正草案八月十七日修改稿,作为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文件印发参加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预备会议的各同志讨论。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在这次全会通过。十月十一日,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2〕516号将这个修正草案发到人民公社。
〔2〕 指当时正在北戴河参加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的同志。
〔2〕 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毛泽东的秘书。
〔4〕 指即将在北京参加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预备会议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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