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八月二十四日)
一
印发中央工作会议讨论。
毛 泽 东
七月二十三日
根据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文件刊印。
二
印发各同志〔2〕讨论。
毛 泽 东
八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文件刊印。
注 释
〔1〕 本篇(一)写在《关于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草案)》上。毛泽东批示后,这个决定(草案)连同批语一起作为中央工作会议文件一,印发参加会议的同志。决定(草案)共十一条。本篇(二)写在《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草案)》一九六二年八月十七日的修正稿上。毛泽东批示后,这个决定(草案)修正稿连同批语一起作为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文件一,印发参加会议的同志。九月二十七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这个决定。决定共十二条。十月十一日,中共中央以中发〔62〕515号文件将这个决定发到人民公社。
〔2〕 指即将在北京参加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预备会议的同志。这次预备会议于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九月二十三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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