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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订立有借有还商业性协定问题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16

(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林罗刘[1],并东北局:
  辰寝电[2]悉。
  (一)嗣后凡有借有还之协定,只要有可能,你们尽可订立。但须将要求详情事前报告中央审查批准,事后将经营结果及偿还情形报告中央审核。
  (二)事前不经批准事后又不报告经营结果及偿还情形,则是不许可的。
  (三)除武器总清单由林罗刘速报中央外,过去一切商业性协定之详细内容及经营和偿还情形,望东北局补报中央。你们过去为什么对于这样重要的外交行动采取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态度,亦须对中央说明理由。
  (四)凡在有借有还之商业性协定以外之要求,则必须遵守自力更生不依赖外援之原则,非万不得已,不要轻易提出要求。
  毛泽东
  辰俭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
  [1]林罗刘,指林彪、罗荣桓、刘亚楼,当时分别任东北野战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和参谋长。
  [2]指林彪、罗荣桓、刘亚楼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给毛泽东的电报。电报说,过去收到苏方的物品总清单当即清查报告你。两个月前我们向苏方要求帮助我们修复被破坏铁路的器材,最近他们已口头答复同意,购物款项分数年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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