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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央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稿[1]的批语和修改[2]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31

(一九六一年十月七日)
                 一



  照印发各同志。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二



  请彭真[3]同志办。



                    毛 泽 东

                    十月七日一时

                   根据手稿刊印。



                 三



  附去毛泽东同志召集的邯郸谈话会纪录[4]和河北省的五件材料[5]湖

北省委九月二十五日对此事的报告及其所附的两件材料[6],山东省的两件

材料[7],广东省一件材料[8]请你们参考。从这些材料看来,就大多数的

情况来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比较好的。



                 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



 注 释



  〔1〕 中共中央这一指示稿指出:“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对集体

生产的积极性,究竟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好,还是以生产队(即原来

的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好的问题,很需要研究。这个问题,在今年三

月的广州会议上曾经初步考虑过,现在应当重新考虑。”“就大多数的情况

来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比较好的。它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改变

生产的基本单位是生产队、而统一分配单位却是生产大队的不合理状态,解

决集体经济中长期以来存在的这种生产和分配不相适应的矛盾。请各中央局,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地委、县委,在十月下半月和十一月上半月内,

仔细地研究一下这个问题。各级党委的有关的负责同志,都要亲自下乡,并

且派得力的工作组下去,广泛地征求群众意见,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各县

还可以选择一两个生产大队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但是目前还不要普遍

推广。在试行的时候,必须注意使生产资料,特别是耕畜农具,不受损失。

中央准备在今年十二月的工作会议上,对这个问题作出决定。请各中央局,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在十一月底以前,把你们调查研究的结果和意见,

报告中央。”一九六一年十月七日,中共中央下发了这一指示。



  〔2〕 本篇一写在这一指示稿的手抄件上,毛泽东将此件拟题为《中

央指示(草稿,待讨论)》;本篇二写在这一指示稿的铅印件上,毛泽东将

标题改为《中央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

的指示》;本篇三是毛泽东在这两次稿上所作的修改,其中用宋体字排印的

是毛泽东加写的文字。



  〔3〕 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4〕 邯郸谈话会记录,见本册第562 564页。



  〔5〕 河北省的五件材料,参见本册第568 570页注〔5〕。



  〔6〕 中共湖北省委九月二十五日对此事的报告及其所附的两件材料,

参见本册第567 568页注〔3〕。



  〔7〕 山东省的两件材料,指中共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农村人

民公社体制问题的座谈意见》(原载于山东省委办公厅一九六一年三月十七

日编印的《农村工作情况》第五号,中央办公厅编印的《情况简报》作了转

载,参见本册第460 461页注〔2〕)和山东省委十月五日关于“三

包一奖”问题的情况报告。山东省委十月五日的报告说,关于“三包一奖”

问题,我们利用各地、市委第一书记在省开会的机会,专门开了一个座谈会。

大家反映,自今年春季广州会议后,在贯彻执行农业六十条、反对平均主义

过程中,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对生

产队实行“三包一奖”这个办法时发生了一些矛盾,主要是各生产队之间,

由于大队统一分配,存有一定程度的平均主义,结果就闹瞒产私分;“三包”

实际上包不住,大队搞的一套基本上是无效劳动。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各地

都摸索出了一些办法,名目很多,性质大同小异,基本上是把分配权交给生

产队。在座谈中,除烟台地区坚持实行“三包一奖”办法外,其他八个地区

都认为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是势在必行。他们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是:

(1)干部、社员都很高兴,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特别是集体生产的积极性

进一步调动起来了。(2)大队干部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只要有三四

人就够了。(3)社员对分配心中有数,真正做到“一年早知道”,克服了

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瞒产私分的问题完全解决了。(4)可以增加粮食

和各种经济作物的商品量。(5)对保护和增加牲口、农具,恢复农业生产

有利。同时,大家还反映,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后,也有一些具

体问题需要注意解决。



  〔8〕 广东省一件材料,指中共广东省委调查组一九六一年三月关于

南海县大沥公社沥西大队试行生产队(小队)包上调办法后的情况报告,参

见本册第445页注〔1〕。



第580-5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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