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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召开公社体制问题座谈会的情况简报上的批语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31

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陶铸、陈伯达[1]同志:



  你们一到,请即看此件[2]。下午一时左右,我们谈话时,研究一下这

个问题。



                    毛 泽 东

                  三月廿九日上午四时

                    阅后退毛。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陶铸,当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一书记、广东省委第一书记。

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毛泽东的

秘书。



  〔2〕 指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编印的《情况简报》

第一一三期上转载的山东省召开公社体制问题座谈会的情况材料(原载于山

东省委办公厅三月十七日编印的《农村工作情况》第五号)。这个材料说,

最近,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四次关于公社体制问题的座谈会。在这几

次座谈会上,县、社的同志都一致要求把目前的大县、大社划小。小队干部

要求,除了完成国家的征购、农副产品采购任务和上交生产队一定的储备粮

食以外,所有产品收入统统由小队分配。从会议反映的情况看,几年来所以

普遍发生严重的瞒产私分,乱偷乱拿,小队不重视大田生产,社员生产不积

极,不爱护耕畜、农具及公共财产,除了经营管理跟不上等因素以外,最根

本的原因,就是因为在一个核算单位内部,小队和小队之间的经济水平不平

衡,生产好坏和收入多少差别较大,但收益却由生产队统一分配,从而产生

了平均主义。目前的生产队,从形式上看权力很大,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

计划、包产、分配等权力都在生产队的手里,但实际上劳力、耕畜、农具等

生产资料是由生产小队管理使用,各项生产任务是由小队承担,生产好坏和

收入多少也都取决于生产小队,所以生产小队才是真正的“实力派”。但是

小队又没有生产队那么多的权力,特别是没有分配权,这是目前生产队内部

所存在的一个普遍的突出的矛盾。经过座谈讨论,大家认为必须实行四权统

一,即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生产权和分配权的统一。根据四权

统一的原则,核算单位应当就是直接的生产单位。在核算单位以下,设常年

固定的只包工不包产的生产小队,不设包产单位。因此,核算单位的规模,

不宜过大,一般应相当于原来的小高级社和大初级社,也就是相当于现在的

小核算单位和大包产单位。生产队的户数一般以五六十户为宜,生产小队一

般以十户左右为宜。生产队对生产小队应当实行地片、劳力固定,耕畜、农

具也应固定给小队使用。



第460-4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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