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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苏联《论集体农庄所有制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30



对苏联《论集体农庄所有制
的发展前途》一文摘要[1]的批语

毛泽东
(一九五九年九月六日)

  陈伯达[2]同志阅,退毛。



  此人根本不研究马、恩、列的思想,并且连斯大林公社必定是集体农庄

的高级形式这一观点也否定。总之,作者认为公社无论何时都是有害无益的。



                    毛 泽 东

                     九月六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指中国驻苏联大使馆一九五九年九月三日给外交部、中共中央

对外联络部报送的苏联经济学硕士B·格洛托夫《论集体农庄所有制的发展

前途》一文摘要。这篇文章原载一九五九年九月二日《苏维埃俄罗斯报》。

该文最后提到公社,认为“借助于社会主义国家巩固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

其公有化的水平,并不意味着将农业组合变成公社”,“而在共产主义下,

公社作为一定所有制占有者的集体,也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时所有社会财富

都是全民财产”。



  〔2〕 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政治研究室主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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