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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转发山东省委关于分配自留地的规定的批语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30

毛泽东
(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一日)
                 一



  此件[1]发各省、市、区党委参考。



                     中  央

                    五月十一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二



  即送刘、邓[2]阅,尚昆[3]用电报发去。



                      毛

                     十一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指中共山东省委一九五九年五月八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的规定。这一文

件说,根据中央指示,对自留地的分配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自留地由

社员个人使用经营,长期不动,用于种植饲料作物和蔬菜,供家庭饲养和食

菜的需要。二、自留地标准,应按照中央规定的标准,即根据原高级合作社

章程的规定,按人口计算,不超过人均占地的百分之五。三、为了迅速合理

地分配自留地,应当宣布原来的自留地仍归原主经营。四、自留地应当留在

村庄周围,以便于社员在休闲时间经营管理。五、原来的自留地,现在是集

体经营的,可待收获后归还;或划归原主经营,收获后向集体归还工本费。

六、社员应当首先服从集体生产劳动的需要,不能因经营自留地影响集体劳

动。



  〔2〕 刘,指刘少奇。邓,指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

院副总理。



  〔3〕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中央办公

厅主任。



第266-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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