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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集体所有制体制的几条原则[1]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30

毛泽东
(一九五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毛注:(一)不得群众同意不变;(二)变的时候,一定要以有利于生

产队,不使生产队、小队、群众任何一个单位一个个人吃亏为原则;(三)

以公社级大发展和穷队大发展为基础,这是从不使富队吃亏反而有好处这 

样一个原则出发的具体措施;(四)先变乡,后变区。三、五、七年之后,

群众要变的话,先变到乡。何时变到区不能定,现在设想,大概要在十年、

十五年或者二十年之后,才有可能变。因此,不要怕。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这是毛泽东在阅看中共山东省委书记处书记谭启龙一九五九年

三月二十八日给山东省委第一书记舒同、中央书记处书记谭震林的信时写的

批注。信中说,山东省济宁地区各县的五级干部会议,首先传达了主席的指

示,检查了前一段工作中县委应负的责任,紧接着展开大鸣大放,发言非常

热烈,干部们都说毛主席说出了咱们的心里话,现在开的是五级通气会、团

结会。鸣放中反映的情绪主要是怕再变,有人说“共产党和孙悟空一样,多

变”。在这后面,毛泽东加括号写了这条批注。谭启龙的信中还讲到怕变的

原因在于:一、办初级社不到两年,生产刚有劲了,就转高级社;高级社不

到两年,就转公社。希望将公社制度和各项政策用法律固定下来。二、国家

统购政策曾宣布三年不变,实际上年年变;每年夏收前说不变,秋后就变了。

希望上面定任务时估计足一点,定下来就不要再变。



第180-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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