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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省委关于整顿人民公社的十项规定的批语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30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一



  此件[1]简单明了,发各省、市、区党委和地、县委参考。



                    毛 泽 东

                  1959年3月24日

                   根据手稿刊印。



                 二



  请尚昆[2]用电话发各省、市、区党委,另印发到会[3]各同志。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指中共浙江省委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发的关于整顿人民

公社的十项规定(草案)。主要内容是:(一)定基本核算单位。原则上应

当以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原来的生产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二)定

领导人员。各级领导人都必须经过群众同意,经过群众选举,方能正式担任

领导职务。(三)定任务。公社对国家规定的生产计划和收购任务,必须保

证完成,同时制订自己的生产计划,和国家收购任务一同下达到各基本核算

单位。(四)定分配计划。人民公社应将国家税收、公社积累分配到基本核

算单位,基本核算单位据此制订全年的分配计划,使干部和社员都心中有数,

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五)定集体福利。(六)定劳动计酬方法。人民公社

应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来计算劳动报酬。(七)定

劳动力。目前农村中用于农业的劳动力应占到总劳力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尽

量减少非生产人员。(八)定生产小队的部分所有制。在安排生产、使用劳

力、管理财务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应给生产队以必要的权力。(九)定工业

管理体制。公社现有工业,应根据规模大小、技术水平、服务范围等条件,

分别确定由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管理。(十)关于帐目结算、土地、耕

牛、农具、资金、种子、口粮、肥料等其他问题,也都作了政策性的规定。

毛泽东在批转这一规定草案时,拟题为《浙江的十项规定》。



  〔2〕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中央办公

厅主任。



  〔3〕 指即将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



第155-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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