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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的经验》的批语[1]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30

毛泽东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福建的经验发各省、市、区党委参考。其中第二、第三两段所说问题

[2],应当引起充分注意。



                    毛 泽 东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有手稿)



 注 释



  〔1〕 指中共福建省委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日晚九时关于公社所有制

和分配问题的意见给毛泽东并中央的电报。毛泽东在批转这个报告时,将题

目改为《福建的经验》。



  〔2〕 中共福建省委报告中第二、三段所说的问题,即关于生产队的

部分所有制问题和人民公社总收入的分配比例问题。报告指出,解决生产大

队和生产队(原高级社下属的生产队)的关系,即解决生产队的部分所有制

问题,是广泛地调动广大干部和社员的积极性的一个重大问题。但这种生产

队又不能成为三级所有制的基本核算和分配单位,因为它规模太小、力量薄

弱,在许多方面不便于生产的发展,而群众也习惯于原高级社作为统一的分

配和核算单位。因此生产队的部分所有制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关于人

民公社总收入的分配问题,福建省委同意中央指示的比例。公共积累部分,

一九五九年拟提高为百分之十五左右(公社百分之十,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百

分之五,生产小队由小型副业收入中另外积累百分之几)。社员的消费部分,

坚持按劳分配,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给合,供给部分今年不可过多,工资部分

应当高于供给部分。



第153-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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