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山东的经验》的批语[1]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30 |
小平[2]同志:
刚才请你转发河北省委三月十六日报告[3],认为很有参考价值。现在 又看到山东省委二月十六日下午八时的报告,认为同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也请你迅即转发各省、市、区党委。在目前时期,积累不可太多,而且公社 三级都要有积累。湖北规定积累比例,有高有低,一般为百分之十八。此百 分之十八,分配到公社为百分之七或百分之八,管理区为百分之三或百分之 二,生产队为百分之八,而县则不抽积累。此种办法,值得参考。
毛 泽 东 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时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有手稿)
注 释
〔1〕 指中共山东省委一九五九年三月十六日晚八时关于六级干部会 议情况给毛泽东并中央的第三次报告。报告指出:(一)关于人民公社的体 制问题,我们的初步意见是,原则上以相当于原高级社的生产大队(管理区) 或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至于原高级社小于现在的生产大队、大于现在的 生产队的,采取两种办法分别处理:(1)经济条件悬殊不大的,经群众同 意,即以现在的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2)经济条件悬殊较大、群众 愿意分开的,即以原高级社为基础把生产大队适当划小,作为基本核算单位。 (二)关于积累和消费的比例,我们认为,大体上各种扣留可约占总收入的 百分之四十七左右(国家税收和上缴任务占百分之七左右,公社积累占百分 之十八左右,生产费用占百分之二十二左右),分配给社员部分约占总收入 的百分之五十三左右。目前,公积金主要用于农、林、牧、副、渔等基本建 设方面,由社和大队或生产队分级管理使用,一般社占三分之二,队占三分 之一;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共福利事业,一般社占三分之一,队占三分之二。 在公共积累中,县联社可以从公社本身提取的部分中抽调百分之三至五,最 多不超过百分之十。毛泽东在批转山东省委的这一报告时,将报告题目改为 《山东的经验》。
〔2〕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
〔3〕 指中共河北省委一九五九年三月十六日关于六级干部会议情况 给中央并毛泽东的第二次报告,参见本册第125页注〔2〕。
第127-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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