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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北省委关于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草案等材料的批语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30

毛泽东
(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五日)
小平[1]同志:



  湖北省委《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决议(草案)》

[2],及王任重同志的报告[3],今天上午已送100份去北京,请你即看一

下,看是否可以转发各地作参考。主要是《决议》,主张以原高级社为基本

核算单位,与河南的办法[4]有所不同。如你认为可发各地,请于今晚或明

(十六)日办一下,或用电话,或用电报,或用飞机送去。



                    毛 泽 东

                1959年3月15日下午六时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



  〔2〕 中共湖北省委一九五九年三月八日的这一决议草案的主要内容

是:第一,坚决地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队或管理区为

基本核算单位。这是因为人民公社是在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

建立和发展而来的,这样做有利于解决大集体和小集体的矛盾,发挥广大农

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团结、生产和人民公社的巩固、建设。第一,原来

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建立人民公社后已分为若干生产队的,应合为一

个基本核算单位。第三,少数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过小,已经合

为一个生产队的,只要这些社的干部和社员愿意,可以继续合为一个基本核

算单位。第四,公社要对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或管理区)加强领导,

配备领导骨干。第五,公社对于公社化以后的各项帐目,应建立专门班子加

以清理。



  〔3〕 指中共湖北省委第一书记王任重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一日在全省

六级干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



  〔4〕 《中共河南省委关于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和若干政策的规定》

(草稿)指出,根据我省目前情况,应当在公社统一领导下,实行权力下放,

以大队为基础,三级核算,各计盈亏的分级管理制度。参见本册第97页注

〔2〕。



第118-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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