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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9

对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修改稿的批语和修改〔1〕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二日)

即送刘、周、朱、陈、邓、彭真、陈伯达〔2〕同志看一

遍,印若干份发给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各人,并召开联席会

议讨论一次,争取于十月廿日在报上公布〔3〕。政治局是否

还要讨论一次,请刘邓决定。

毛 泽 东

十月十二日

有所修改,是否妥当。

阅后退田家英〔4〕办。

根据手稿刊印。

这个纲领草案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一九五六年

一月间提出的,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起了积极的作用。现在

根据两年来一些事实的变化和工作的经验,作了一些必要

的修改和补充,提交农民和全体人民展开讨论,再作修改,

准备提交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然后提交国务院

讨论通过,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为正

式文件公布。估计到今后十年中,一定会有许多新的情况

出现,还会要作某些修正的。

加强对现在还存在的少数个体农民的教育和领导,争

取他们自愿地陆续加入合作社。不愿入社者,听其自便。

随着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有步骤地积极地实行农业机

械化。从一九五六年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机械制造

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经过广泛的试验研究工作,拟出一个

适合我国条件的农业机械化方案,为推广农业机械化做好

准备,随即制造适合各地的机械,供应农民;随时改良,积

极推广。

注意介绍农家精打细算、省吃俭用、增加积蓄和积累

的模范事例。不作长远打算、不注意家庭积累、随时吃光

用光的思想,是错误的。

除四害的根本精神,是清洁卫生,人人振奋,移风易

俗,改造国家。

除疾病的根本精神,跟除四害是一样的。

城市的中、小学毕业的青年,除了能够在城市升学、就

业的以外,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下乡去参加农业生

产,参加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的伟大事业。我国人口百分之

八十五在农村,农业如果不发展,工业不可能单独发展。到

农村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和极其光荣的。

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

注 释

〔1〕 本篇(一)是毛泽东写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九五七年九

月六日印发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的修改稿)》上的批语;本篇(二)是毛泽东对此稿序言部分的修改,

后来公开发表时,这一段话改为中共中央对纲要(修正草案)的一

个注;本篇(三)至(八)是毛泽东分别对此稿的第一、第七、第

二十三、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三十八条的修改,其中用宋体字

排印的,是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

〔2〕 刘,指刘少奇。周,指周恩来。朱,指朱德。陈,指陈

云,当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邓,指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

记。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

政治研究室主任、毛泽东的秘书。

〔3〕 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改后的草案先后在一九五七年十月

十三日毛泽东召集的最高国务会议,和十月十六日举行的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八十次会议、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联席会议进

行讨论和修改,十月二十六日《人民日报》公布了这一纲要(修正

草案)。

〔4〕 田家英,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副主任、毛泽东的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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