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
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
指示稿的批语
(一九五七年九月)
此件〔1〕可用。略有修改。
毛 泽 东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指中共中央一九五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在农业合作社
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第四次修改的草稿)。指示说:正确
执行贫农和中农之间的互利政策,曾是我国顺利完成农业合作化的
基本因素之一,也是今后巩固合作社的一个重要保证。实现合作化
以后,互利政策的重点,主要是经过合理的生产分工和合理的分配,
恰当地调节各社员之间,尤其是贫农和中农之间的收入问题。指示
就认真贯彻执行互利政策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对于可能减少收
入的社员,首先是对于贫农、下中农的困难户,应该在劳动生产分工
和经营社内及家庭副业方面,给以适当的照顾。二、适当地调整入社
后减少收入的非农业户的工作,使能得到合理报酬,增加收入。三、
对某些特殊生产资料的原主,可以部分或全部暂不入社,仍归原主
经营,也可以入社后仍包给原主经营,实行比例分益,在包工包产上
给予适当照顾,使他们能增加一部分收入。四、成片的果树、林木一
般应该由社统一经营,实行比例分红,已折价入社的,如社员意见很
多,也可改为比例分红。五、对于入社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多余的
折价款和社员的投资,应按期归还,并付给应得的利益,折价过低
者,则按入社时的一般市价作适当的调整。六、多民族地区的民族联
合社,要注意特别照顾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社员的经济利益。七、应
允许社员家庭饲养家畜,并完全归自己所有,合作社如要使用社员
的耕畜,应付适当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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