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各级领导人员参加
体力劳动的指示稿的批语〔1〕
(一九五七年五月七日、十一日)
一
伯达〔2〕阅,小平〔3〕同志办。政治局通过后,填上日
子〔4〕,在报上发表。
毛 泽 东
五月七日
在第四页上有一些修改〔5〕。
二
可用。公开发表〔6〕。
毛 泽 东
五月十一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本篇(一)写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级领导人员
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初稿)上。这一初稿经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
后,毛泽东于五月十一日又作了批示,即本篇(二)。
〔2〕 伯达,即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毛泽
东的秘书。
〔3〕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
〔4〕 毛泽东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一日再次审阅这一指示稿时,
将文件的日期定为“一九五七年五月十日”。
〔5〕 毛泽东在指示初稿第四页上只作了个别文字的修改。
〔6〕 这一指示发表于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五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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