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进行
肃反工作的意见〔1〕
(一九五七年一月五日)
一
增加一条,这是在中央会议上谈过的,并已向陈叔通、
荣毅仁〔2〕及各省市资本家代表宣布过。
毛 泽 东
一月五日
根据手稿刊印。
二
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进行肃反工作的问题,不但应
吸收那些自愿参加的资方人员参加,而且应和工商联及民
建会协商,取得他们同意,方可进行。对于资方人员中查出
的反革命分子,在结案时也要有工商联民建会参加审查,得
其同意,方可结案。各省市目前是否在私方人员中进行肃
反,由各省市自己决定。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本篇(一)是毛泽东审阅中共中央转发天津市委关于一九
五七年肃反规划的批语稿时,对增写一条所作的说明;本篇(二)是
毛泽东在中央批语稿中增写的第三条。
〔2〕 陈叔通,当时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主任委员、全国人
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荣毅仁,当时任中华全
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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