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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6

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

的修改和批语〔1〕

(一九五六年八月、九月)

第三十七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

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并

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和总书记一人。

根据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人

民日报》刊印。(有毛泽东修改件)

即退小平〔2〕同志:

两件改处都看过,同意这些修改。我只在党章第三条

觉得应当添三个字〔3〕,请酌定。

毛 泽 东

九月十日廿二时

在第三条加了三个字。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本篇(一)是毛泽东在审阅邓小平一九五六年八月五日

报送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第三十七条条文时所作的修改。

文内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加写的文字。本篇(二)是毛泽东

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修改稿的批语。

〔2〕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主持中国共

产党党章(草案)起草的工作。

〔3〕 《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第三条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

第一款是: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

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毛泽东在其中的“实际问题”前面

加上“理论和”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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