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
的修改和批语〔1〕
(一九五六年八月、九月)
一
第三十七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
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并
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和总书记一人。
根据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人
民日报》刊印。(有毛泽东修改件)
二
即退小平〔2〕同志:
两件改处都看过,同意这些修改。我只在党章第三条
觉得应当添三个字〔3〕,请酌定。
毛 泽 东
九月十日廿二时
在第三条加了三个字。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本篇(一)是毛泽东在审阅邓小平一九五六年八月五日
报送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第三十七条条文时所作的修改。
文内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加写的文字。本篇(二)是毛泽东
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修改稿的批语。
〔2〕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主持中国共
产党党章(草案)起草的工作。
〔3〕 《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第三条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
第一款是: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
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毛泽东在其中的“实际问题”前面
加上“理论和”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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