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区一级自治区和建立
民族乡问题的批语〔1〕
(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送李维汉〔2〕同志酌处。
下面有些人不赞成这种变更。究竟是否应当变更,请审
议酌复广东〈西〉〔3〕。
毛 泽 东
七月廿三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这个批语写在中共广西省委统战部一九五六年七月十二
日关于变更区一级自治区和建立民族乡问题给中央统战部的请示
报告上。报告说,毛泽东在五月下旬曾口头指示:暂时停止进行变
更区一级自治区和建立民族乡的工作。为了便于执行,请给以明文
指示。
〔2〕 李维汉,当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
〔3〕 根据毛泽东的批示,中共中央统战部于一九五六年八月
草拟了中央关于更改区级和乡级民族自治区问题给广西省委的复
电,并告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电报指出,对这一问题,各地少数民
族中都反映了一些意见,应该分别不同情况,适当地加以处理。凡
是可以改建、扩建或合并建立自治县的区级自治区,即可着手建立
自治县;但对那些确实不能更改为自治县,而当地民族人民又不愿
意更改为区公所或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区级自治区,决不可以强迫他
们更改,应一律暂时停止更改,留待以后再说。至于改建相当于乡
的民族自治区为民族乡的问题,如果当地少数民族不同意,也可以
暂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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