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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区一级自治区和建立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6

关于变更区一级自治区和建立

民族乡问题的批语〔1〕

(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送李维汉〔2〕同志酌处。

下面有些人不赞成这种变更。究竟是否应当变更,请审

议酌复广东〈西〉〔3〕。

毛 泽 东

七月廿三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这个批语写在中共广西省委统战部一九五六年七月十二

日关于变更区一级自治区和建立民族乡问题给中央统战部的请示

报告上。报告说,毛泽东在五月下旬曾口头指示:暂时停止进行变

更区一级自治区和建立民族乡的工作。为了便于执行,请给以明文

指示。

〔2〕 李维汉,当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

〔3〕 根据毛泽东的批示,中共中央统战部于一九五六年八月

草拟了中央关于更改区级和乡级民族自治区问题给广西省委的复

电,并告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电报指出,对这一问题,各地少数民

族中都反映了一些意见,应该分别不同情况,适当地加以处理。凡

是可以改建、扩建或合并建立自治县的区级自治区,即可着手建立

自治县;但对那些确实不能更改为自治县,而当地民族人民又不愿

意更改为区公所或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区级自治区,决不可以强迫他

们更改,应一律暂时停止更改,留待以后再说。至于改建相当于乡

的民族自治区为民族乡的问题,如果当地少数民族不同意,也可以

暂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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