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当前位置: >  > 毛选著作 >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 > 第六卷 > 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

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

作者:   来源: 点击:: 日期:2005-08-26

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

一处带原则性修改的批语〔1〕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可以这样修改。

毛 泽 东

六月廿二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廖鲁言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

一日给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彭真的信中说:在《高级农业生产

合作社示范章程》修改稿中,第十四条加了一句“必要的时候,对

于完全丧失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可以暂时保留

适当的土地报酬”,这是比较带原则性的修改,请酌是否合适。彭真

转报刘少奇时写的信中说,“我觉得改得可以。但对于完全丧失劳动

力的社员,与鲁言、总理电话商后,觉得还是用公益金解决他们的

生活困难,不给土地报酬为好”。刘少奇表示“拟同意照这样修改”。

毛泽东看后,在“可以暂时保留适当的土地报酬”一句旁边批写:

“可以这样修改”。一九五六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个章程时,将这句话改为“对于完全丧失

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社员,应该用公益金维持他们

的生活,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章程于

一九五六年七月一日在《人民日报》发表。





晶牛毛泽东思想网声明:本网站属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消息转载自新闻权威媒体和社会各界从事毛泽东思想研究人士的投稿,晶牛毛泽东思想网登载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之目的,并不用于商业用途且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不慎侵犯第三方权益,请与我们联络,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关键字:  
收藏本文】 【推荐好友】 【打印本文

   相关文章:
·给周世钊〔1〕的信
·给李淑一〔1〕的信
·给孙燕〔1〕的信
·对陈赓关于加强内地防空作战
·祝贺亚非团结大会召开的电报
·对从朝鲜撤回中国人民志愿军

 声明:刊登此文章是为了更好地宣传、弘扬毛泽东思想,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