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
一处带原则性修改的批语〔1〕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可以这样修改。
毛 泽 东
六月廿二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廖鲁言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
一日给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彭真的信中说:在《高级农业生产
合作社示范章程》修改稿中,第十四条加了一句“必要的时候,对
于完全丧失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可以暂时保留
适当的土地报酬”,这是比较带原则性的修改,请酌是否合适。彭真
转报刘少奇时写的信中说,“我觉得改得可以。但对于完全丧失劳动
力的社员,与鲁言、总理电话商后,觉得还是用公益金解决他们的
生活困难,不给土地报酬为好”。刘少奇表示“拟同意照这样修改”。
毛泽东看后,在“可以暂时保留适当的土地报酬”一句旁边批写:
“可以这样修改”。一九五六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个章程时,将这句话改为“对于完全丧失
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社员,应该用公益金维持他们
的生活,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章程于
一九五六年七月一日在《人民日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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